借贷纠纷律师收集整理了关于债权转让协议何时生效?的相关法律知识,给大家一些参考。更多借贷纠纷专业问题建议咨询律师。
一、债权转让协议何时生效?
债权转让协议在签字时候就已经生效了。在一般情形下,债权转让合同在双方签字,合同成立后即生效。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依照相关规定。债权转让,也叫债权让与,是指债权人通过协议将其享有的债权全部或者部分地转让给第三人的行为。
二、债权转让合同合法的条件有哪些?
关于合同行为的合法性问题。合同行为的合法性要求:
1、双方出于自愿,没有胁迫、欺诈、恶意串通等导致合同无效或可撤销的行为。
2、转让人不得为无权处分。当出让人为无权处分时,除非经权利人确认,受让人取得债权即使为善意也不应获得支持。因善意取得制度主要是针对有体物及其上的物权而设置的,以占有或登记为公示手段,善意取得人基于占有或登记可生信赖。债权本身并无形体,原则上也没有公示的方法,因而不适用善意取得。
3、行为符合程序性要求,如对资产管理公司处分不良贷款债权,我国有政策性规定,要求对债务人的偿债能力进行正确评估,经审批后通过拍卖、招标形式进行处置。如处置不符合程序性要求,债务人有权提出异议。虽然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只有合同双方才能对合同发表意见,但实务中,资产管理公司作为出让人多不参加诉讼,债务人作为合同的利害关系人,提出受让无效主张的应予准许。
要想转让债权的行为合法有效,那么就必须要按照法律中规定的要求进行操作。此时当事人具体涉及到签订债权转让合同的时候,也要搞清楚债权转让合同生效时间的问题,一般来见,在该合同具备生效条件之时,那么就具有了法律效力。
我国相关的法律中对于债权转让的问题和签署单位债权转让协议都是有着非常明确的规定的,债权的转让是非常重要的情况,因此必须要谨慎的对待,对于需要签署的转让协议中的内容也是需要进行充分的确认的,且需要在达成一致的情况下签署。
债权转让是否必须在起诉前告知债务人
根据我国目前法律的规定,债权的转让仅存在于合同当中,债权转让即合同权利的让与,指合同一方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部分地转让给合同以外的第三人。那么债权转让之后,新的债权人是否应该在起诉前告知债务人?本文以具体案例对这个问题作了分析,请阅读下面的文章进行了解。
【案情】
2012年3月,万某因承揽某建筑公司工程垫资需要,向朋友吴某借款15万元整,借期一年。到期后,万某因资金紧张,无力偿还借款,但此时其与某建筑公司经结算,尚有17万余元工程款在某建筑公司处未得到支付。万某与吴某达成协议,万某将其在某建筑公司的15万元债权转让给吴某,由吴某享有,但吴某向某建筑公司多次追讨债权未果,遂起诉至法院解决。某建筑公司辩称,万某与吴某在起诉前从未通知自己债权转让事宜,故根据合同法相关规定,该债权转让对自己不发生法律效力。
【分歧】
万某与吴某的债权转让是否对某建筑公司发生法律效力,存在二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根据我国合同法第八十条的相关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而万某与吴某未提供证据证实其在起诉前已将债权转让事宜通知某建筑公司,故该债权转让对某建筑公司不发生法律效力。
第二种意见认为,某建筑公司在诉讼中已得知万某与吴某的债权转让事宜,可视为其已得到通知,该债权转让对其已发生法律效力。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第一,我国合同法第八十条之所以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是基于保障债务人知情权的需要,但其并未对债权人发出通知的期限作出限制性规定。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法院在立案后五日内,应当将起诉状副本送达给被告,因此可以认定,某建筑公司在此时已得知万某与吴某之间的债权转让事宜。故对某建筑公司在应诉中关于未得到该债权转让事宜的通知,该转让对其不生效的辩解意见,不应支持。
第二,从节省司法资源、减轻当事人诉累的角度,也应认定万某与吴某的债权转让对某建筑公司已发生法律效力。如法院以吴某在起诉前未通知某建筑公司为由驳回其诉讼请求,那吴某只有在书面通知某建筑公司后再次对其提起诉讼,或另行起诉万某,这无疑浪费了司法资源,也增加了当事人的诉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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