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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五十四条 [信用卡诈骗案(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 (二)恶意透支,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 本条规定的“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的。 恶意透支,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在公安机关立案前已偿还全部透支款息,情节显著轻微的,可以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知识延伸阅读
被告可以偿还信用卡或者是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被告被判决还清信用卡和滞纳金的,按时还清即可,确实没钱还信用卡的,可以与原告协商延期偿还债务;如果被告对于法官的一审判决有
信用卡欠3万逾期了被告可以通过与银行进行协商,降低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可能性。协商的内容包括: 1、关于拖欠欠款的解释,欠款人需要向银行解释拖欠的原因,让银行能够认识到并非是
信用卡欠3万还不起被起诉了被告是否要坐牢根据具体情况而定。对于信用卡有逾期的,会被银行催收,经催收后仍没有归还欠款的,可能会被银行提起民事诉讼,追究民事还款责任。如果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