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纠纷律师收集整理了关于分公司可以签订劳动合同吗?的相关法律知识,给大家一些参考。更多专业问题建议咨询律师。
一、分公司可以签订劳动合同吗
1.分公司依法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的,具有用工权,可以作为“用人单位”,直接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
2.分公司没有依法登记,且没有取得营业执照的,不具有用工权,不能直接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此时需要有总公司的授权,才可以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即“用人单位”是总公司,而非分公司。
即,判断分公司是否有用工权,主要看其是否依法登记,取得营业执照。而只有用工权,才可以直接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四条
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设立的分支机构,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可以作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受用人单位委托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
第六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前款规定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
二、签劳动合同要注意什么
在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时应该注意如下方面:
(1)劳动合同的内容要注意全面。
劳动合同的必备内容包括: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和福利,劳动纪律、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等。
(2)最好签订书面合同,并且自己要保留一份合同。
不愿意与职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是想以此逃避一些责任,是对劳动者极不负责的行为。劳动者有权要求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合同。这样,如果发生劳动纠纷、争议,就有法律依据。
(3)即使在试用期内也要签订书面合同。
有些单位为了逃避责任,在试用期内,往往不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一旦试用期满,就找种种借口辞退员工,可以不对劳动者负任何责任。
很多用人单位试图用签订试用合同的方式来规避求职者在劳动合同试用期当中所应当享有的劳动权利,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中的规定,即使是在试用期内,用人单位也必须要与劳动者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如果只签订试用合同的话,则就是违法的行为,这是法律所不允许的。
相关内容:劳动合同终止的一些特别规定
劳动合同期限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一般来说劳动合同就终止了。但是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劳动期限届满了也不能终止劳动合同终止劳动合同。本文整理了关于劳动合同终止的一些特别规定的案例,为您提供一定的参考。
案情:
2011年6月4日,刘某到某运输公司从事驾驶员工作,双方签订了为期2年的劳动合同。今年5月29日,刘某因肺部感染请假住院治疗。6月4日,该公司人力资源部向正在住院治疗的刘某送达《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6月22日,刘某出院后要求该公司支付住院期间的工资工资,该公司以双方劳动合同已于2013年6月4日到期终止为由予以拒绝。随后,刘某向劳动人事争议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要求该公司支付违法终止劳动合同赔偿合同赔偿金,并支付其医疗期工资待遇。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审理后,依法裁决支持了刘某的仲裁请求。
案情点评:
本案的焦点是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劳动者患病,用人单位能否终止劳动合同的问题。刘某于今年5月29日请假看病,至6月22日一直住院治疗。根据《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五条“劳动合同期满时,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公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劳动合同应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以及原劳动部关于发布《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4]479号)第三条:“劳动者在该企业实际工作5年以下的,应享受3个月的医疗期”的规定,刘某因病住院治疗,且在规定的医疗期内,其劳动合同应顺延至医疗终结时(2013年6月22日)才能终止。而该公司在今年6月4日终止刘某劳动合同的行为违法,故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支持了刘某的仲裁请求。
需要注意:一是明确劳动合同终止的法定情形。《劳动法劳动法》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但并没有对劳动合同终止的具体情形作出明确规定。而2008年1月1日实施的《劳动合同法》对劳动合同终止的具体情形作出列举式的规定,即劳动合同期满等5种行为的劳动合同终止。具体到实践应用中对于终止的法定事由包括3类:劳动合同期满、劳动者主体资格消失和用人单位主体资格消失。用人单位主体资格消失主要包括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等。
二是了解劳动合同终止的法定程序。其一,《劳动合同法》没有规定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合同需要提前30天通知,即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到期合同到期时不愿续签而终止劳动合同的,无需提前通知。由于用人单位没有提前通知的法定义务,因此可以在劳动合同到期的当天,用人单位不愿再续签时劳动合同即终止。其二,《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15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显然,劳动合同解除合同解除或终止通知必须是书面的,而且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通知必须要送达劳动者。另外,要注意劳动合同终止的两个附随义务:一是用人单位出具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二是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转移手续。如果用人单位未按照以上规定办理终止手续的,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并以每人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同时,劳动者在劳动合同终止后,应当按照《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法》“失业人员应当持本单位为其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及时到指定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的规定,及时办理、领取失业保险金失业保险金手续,并自行缴纳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费。
三是预见劳动合同终止的法律后果。劳动合同终止的法律后果主要是指用人单位是否支付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金。《劳动合同法》规定: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因期限届满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同时规定: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这样就出现以下两种情形:一是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的,终止行为撤销,恢复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向劳动者补发违法终止劳动合同期间的工资,补缴违法终止期间的社会保险费等,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二是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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