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纠纷律师收集整理了关于一般异地发生工伤如何处理的相关法律知识,给大家一些参考。更多专业问题建议咨询律师。
一、一般异地发生工伤如何处理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工伤人员治疗工伤应当在定点医疗机构或职业病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伤情稳定后,及时转往定点医疗机构治疗。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 第二十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受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作出工伤认定决定需要以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结论为依据的,在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尚未作出结论期间,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时限中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与工伤认定申请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二、工伤赔偿标准有哪些?
工伤赔偿标准又称工伤保险待遇标准,是指工伤职工、工亡职工亲属依法应当享受的赔偿项目和标准。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具体赔偿项目、标准
(一)医疗费
1、要求: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2、备注:用人单位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不是必须到签有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治疗。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1、标准: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
2、要求:住院期间。
3、备注:单位没有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参考当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金标准。
(三)交通费、食宿费
1、标准: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
2、要求:医疗机构出具诊断证明,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
(四)康复治疗费
1、标准: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2、备注:依地方规定,康复治疗需经办机构组织专家评定。
(五)辅助器具费
1、标准:各省、直辖市工伤辅助器具限额标准。
2、要求: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
如果发生了异地工伤的话,当事人应该先到特定医疗机构进行就医,之后再进行劳动伤残鉴定。工伤赔付的项目有医疗费、住宿费、误工费、护理费等相关费用。如果导致了他人伤残的话,则需要赔付维持生活必需的费用以及丧失劳动能力而损失的劳动收入。
相关内容:工伤认定的条件是什么
工伤的认定工伤的认定不是说工伤职工交了相关材料就可以的,工伤认定首先要确定的是职工受的伤是否属于工伤,然后再对工伤的等级作出认定。优律师为您整理编辑相关知识,下面就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工伤认定的条件是什么。
一、应当认定工伤的情形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这里的“工作时间”是指法律规定或者单位要求职工工作的时间。“工作场所”是指职工日常工作所在的场所,以及领导临时指派其所从事工作的场所。“事故伤害”是指职工在工作过程发生的人身伤害或者急性中毒等事故。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所谓“预备性工作”,是指在工作前的一段合理时间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准备工作,诸如运输、备料、准备工具等。所谓“收尾性工作”,是指在工作后的一段合理时间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收尾工作,诸如清理、安全储存、收拾工具和衣物等。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有两层含义:一层是指职工因履行工作职责,使某些人的不合理的或违法的目的没有达到,这些人出于报复对该职工进行的暴力人身伤害;另一层是指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职工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意外伤害,诸如地震、厂区失火、车间房屋倒塌以及由于单位其他设施不安全而造成的伤害等。
(4)患职业病职业病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以下称《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或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目前执行的是《职业病目录》(卫法监发[2002]108号)。包括如下十类:尘肺、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职业中毒、物理因素所致职业病、生物因素所致职业病、职业性皮肤病、职业性眼病、职业性耳喉口腔疾病、职业性肿瘤和其他职业病,共115 种。条例中所称的职业病必须是条例覆盖范围内的用人单位的职工在职业活动中所患的职业病。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这里的“因工外出”是指职工不在本单位的工作范围内,由于工作需要被领导指派到本单位以外工作,或者为了更好地完成工作,自己到本单位以外从事与本职工作有关的工作。这里的“外出”包括两层含义:一是指到本单位以外,但还在本地范围内;二是指不仅离开了本单位,而且到外地去了。“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是指由于工作原因直接或间接造成的伤害,包括事故伤害、暴力伤害和其他形式的伤害。这里的“事故”包括安全事故、意外事故意外事故以及自然灾害等各种形式的事故。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此条款将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的机动车和非机动车交通事故伤害都纳入工伤认定范围工伤认定范围。此外也将职工上下班时的乘坐城市轨道交通工具、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也纳入工伤认定范围。同时,对上下班途中事故的工伤认定作了限定:发生交通事故后,需经交通管理部门作出“非本人主要责任”的认定。
(7)法律、行政法规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主要是指条例出台后,相关部门制定并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该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二、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这里的“工作时间”是指法律规定或者单位要求职工工作的时间。“工作岗位”是指职工日常所在的工作岗位和本单位领导指派所从事工作岗位。 “突发疾病”是指上班期间突然发生疾病,一般多为心脏病、脑出血、心肌梗塞等突发性疾病并且从工作岗位直接送往医院。“48小时”的起算时间,以医疗机构的初次诊断时间作为突发疾病的起算时间。经过48小时抢救之后才死亡的,不属于视同工伤的情形。
(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没有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工作原因等要素要求。
(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这里的“旧伤复发”是指职工在军队服役期间,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并取得了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其在军队服役期间因战、因公负伤的伤害部位发生变化,需要进行治疗或相关救治的情形。
(4)职工受用人单位指派前往疫区工作而感染该疫病的。
职工受用人单位指派前往疫区,在从事疫病的防治中被感染的可能性较大,该条为《河南省工伤保险条例工伤保险条例》规定。
工伤的认定条件比较多,受工伤的劳动者可以通过的文章,提前判断一下自己是否属于工伤认定范围。希望的本篇文章能够为大家提供一些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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