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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工地上工伤死亡一般赔偿多少钱?
职工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1、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2、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
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3、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48个月至6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的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规定,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备案。
二、工伤的赔偿项目有什么?
1、医疗费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2、康复费
赔偿时,如当事人身体尚未康复,确需继续治疗的,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3、伙食补助费
(1)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由于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对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的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2)原则上伙食补助费的赔偿期间是住院期间,即根据受害人住院期间这段时间计算伙食补助费,有多少天,再乘以当地国家机构一般工作人员每天的标准,就可以得出具体的伙食补助费。
4、交通食宿费
(1)关于医生出诊的交通费。
(2)关于受害人或其陪护人员使用私家车的费用。
员工工伤死亡可以获得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抚恤金,劳动者工伤住院期间的医疗费,康复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因工伤不能参与工作的误工费,都属于工伤赔偿的项目,依法认定工伤之后,需要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也可由用人单位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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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待遇工伤待遇一直是劳动者,尤其是受了工伤的劳动者的担忧。因为实践中对工伤的鉴定、赔偿是可能会产生很多纠纷的。而我们的工伤劳动者也会因此一直不能享受自己应得的工伤待遇。今天,就为大家整理了一份关于工伤待遇的仲裁代理代理词,帮助大家了解一下工伤待遇的相关知识。
基本案情
毛某多年前受工伤,一直未给工伤待遇,受委托代理工伤纠纷。
办案思路及心得
工伤仲裁代理词
尊敬的仲裁员:
山东律师山东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申请人毛某的委托,并指派我作为其仲裁代理人,参与毛某与济宁某机械有限责任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劳动争议案仲裁活动,针对本案事实和法律规定,提出以下代理意见,请仲裁庭在裁决时予以充分考虑:
一、确认双方1976年1月至今存在劳动关系劳动关系。
1995年11月10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前身某液压机械厂签订的长期劳动合同劳动合同证明申请人自1976年1月参加工作,结合职工工伤事故工伤事故调查表、劳动能力鉴定劳动能力鉴定表、工商登记应确认双方1976年1月至今存在劳动关系。
二、被申请人应支付37个月的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金40700元。
自2003年6月被申请人未给申请人交纳各项社会保险社会保险,如养老保险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失业保险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劳动法》第七十二条: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法》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第十二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单位职工工资工资总额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第二十三条: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第四十四条:职工应当参加失业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失业保险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三):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申请人已工作37年,现在济宁最低工资标准最低工资标准为1100元。
三、被申请人应补发18个月的工资19800元。
被申请人拖欠申请人2002年前至少18个月工资,当时工资是360元/月,2012工资已翻了几番,现在济宁市最低工资标准为1100元/月。如按当时工资补发,也不公平,光利息也不少,职工无过错,且是弱者,应该同情,应按现在济宁市最低工资标准补发工资。
四、被申请人应补发2004年3月至今的生活费80850元。
2004年3月被申请人企业搬迁企业搬迁,搬迁后9月才通知上班,申请人9月16日上班途中坐公交车摔伤,上了几天班,10月初在济宁附院查到血压高,身体不好,往企业交了休息条(附院、工人医院2004年10月8日至2005年7月4日),有两份病历证实。2005年7月4日交休息条时,企业说不用开了。2005年夏天重签了劳动合同,企业未给申请人一份,让听工作安排,后来就没有了信息。2004年9月份上班工资已发,2004年3月至今其他月份共计105个月的工资及生活费未发。《山东省企业工资支付规定》第二十六条: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国家规定的医疗期内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支付病假工资病假工资或者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者疾病救济费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 80%。《山东省企业工资支付规定》第三十一条: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企业停工、停产、歇业,企业未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停工、停产、歇业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当视同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该工资支付周期的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企业没有安排劳动者工作,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 70%支付劳动者基本生活费。现在济宁市最低工资标准为1100元/月。因此,被申请人应支付2004年3月至今其他月份共计105个月的工资及生活费。
五、解除劳动合同,被申请人应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4300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42913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66020元。
本案被申请人2012年才为申请人申请做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人2012年9月15被鉴定为柒级伤残,因此本案申请人的工伤保险工伤保险待遇应适用新的法律规定。被申请人未及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所有工伤保险待遇应由被申请人承担。《工伤保险条例工伤保险条例》第十条:用人单位应当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山东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欠缴期间的工伤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支付。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伤残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13个月的本人工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山东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工伤职工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十级伤残的,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以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终止劳动合同时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支付本人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具体标准为:七级13个月;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为:七级20个月。第四款:工伤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距法定退休年龄退休年龄5年以上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全额支付。第五款: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所需资金,用人单位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山东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第四条:工伤保险基金在设区的市实行全市统筹。2011年济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3301.17元。 申请人向工伤保险基金主张工伤待遇时,工伤保险基金要求提供劳动能力鉴定书、被申请人单位盖章的工伤待遇申请表三份、用工劳动合同及解除合同解除合同、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申请人工伤前12个月的工资花名册、工资表等材料,而这些材料只能被申请人才能提供,因此即使被申请人补交工伤保险费,申请人主张的工伤待遇也应由被申请人全部承担。 综上所述,申请人的仲裁请求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仲裁庭依法支持申请人的请求。
代理人 :山东律师事务所
律师
裁判结果
胜诉。
工伤保险待遇是针对已经购买了工伤保险,且符合其他工伤保险待遇的工伤职工而言的。一般情况下,如果用人单位为职工购买了工伤保险的话,那么在职工受工伤时,就有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职工相应的工伤待遇。要是用人单位没有为职工购买工伤保险的话,那么相应的花费就有单位来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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