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构成要素有哪些的法律问题,刑事律师收集整理了相关法律知识,给大家一些参考。
一、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构成要素有哪些
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构成要件有:
1、本罪侵犯了复杂的客体,即国家公司、企业的正常管理秩序和市场竞争秩序;
2、本罪客观上表现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和企业工作人员大量财产;
3、本罪的主体是经营者,即从事商品经营、营利性服务等经济活施违法犯罪的,要平等制裁打击,不能区别对待,宽严相济;
4、本罪主观上都是故意的。其目的是谋取不正当利益。
二、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与行贿罪的区别
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与行贿罪有一些相似之处,比如说,主观上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客观上行为人均向受贿人给予了财物,且数额较大。两者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主体范围不同。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的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行贿罪的主体只能是自然人。
2.行贿对象不同。行贿罪的对象是我国的国家工作人员,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的行贿对象为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以及外国公职人员或者国际公共组织官员,不包括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
3.侵犯的客体不同。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侵犯的主要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公平竞争秩序,而行贿罪所侵犯的客体主要是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和公职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
4.法定刑不同。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犯行贿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由此可见,对行贿罪的处罚要重于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
实践中,在认定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时,要注意划清与请客送礼的界限。在现实生活中,礼尚往来的请客送礼一般都以公开的方式进行,且礼品的价值一般较小,行为人没有明显的、直接的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动机和目的,这与本罪的行贿行为有本质区别。
相关内容: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量刑标准
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是指对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行贿,以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实践中,可以是自然人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进行行贿,也可以是单位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接下来,我们就来看看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量刑标准是怎样规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
四十五、将刑法第三百九十条修改为:“对犯行贿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对侦破重大案件起关键作用的,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四十六、在刑法第三百九十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三百九十条之一:“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或者向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行贿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两高”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七条 规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的规定以行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行贿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的规定以行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一)向三人以上行贿的;
(二)将违法所得用于行贿的;
(三)通过行贿谋取职务提拔、调整的;
(四)向负有食品、药品、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实施非法活动的;
(五)向司法工作人员行贿,影响司法公正的;
(六)造成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
第八条 规定犯行贿罪,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行贿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不满五百万元的;
(二)行贿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并具有本解释第七条第二款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的;
(三)其他严重的情节。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造成经济损失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不满五百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规定的“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第九条 规定犯行贿罪,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一)行贿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
(二)行贿数额在二百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五百万元,并具有本解释第七条第二款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的;
(三)其他特别严重的情节。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造成经济损失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规定的“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
刑法第三百九十条之一规定的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的定罪量刑适用标准,参照本解释关于行贿罪的规定执行。
单位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条之一的规定以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中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数额起点,按照本解释第七条、第八条第一款关于行贿罪的数额标准规定的二倍执行。
第十四条 规定根据行贿犯罪的事实、情节,可能被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可以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二款规定的“犯罪较轻”。
根据犯罪的事实、情节,已经或者可能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案件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全国范围内有较大影响的,可以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案件”。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二款规定的“对侦破重大案件起关键作用”:
(一)主动交待办案机关未掌握的重大案件线索的;
(二)主动交待的犯罪线索不属于重大案件的线索,但该线索对于重大案件侦破有重要作用的;
(三)主动交待行贿事实,对于重大案件的证据收集有重要作用的;
(四)主动交待行贿事实,对于重大案件的追逃、追赃有重要作用的。
以上就是关于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的处罚内容,大家可以看到对自然人的处罚与对单位的处罚是不同的,如果是单位触犯该罪那么采取的是双罚制,即既要处罚单位又要处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更多行贿罪方面的知识,欢迎你到优律师网站进行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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