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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侮辱诽谤单位构成侮辱诽谤罪吗?
可以构成侮辱诽谤罪,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国家机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构成本罪主体。
侮辱诽谤的量刑标准:
1、以暴力或者其他方式公开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
2、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除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外,前款罪只告知处理。行为通过信息网络实施,受害人告诉人民法院,但提供证据确实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机构提供协助。
对于污蔑、诽谤行为,法律有不同的规制方式,如民事赔偿、行政处罚、刑事制裁。不同的规制方式有不同的处理方式。民事赔偿需要通过民事诉讼的方式,由被侵权人起诉实施污蔑诽谤者,主张民事赔偿;行政处罚则是由行政机关查处后作出;刑事上的侮辱诽谤罪属于自诉罪名,需要当事人自行起诉。
二、可以起诉侮辱诽谤行为吗?
侮辱诽谤可以报警同时可以起诉,当事人或受害人的法定代理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诽谤罪属于告诉才处理的自诉案件,实行不告不理原则,一般情况下公安及检察院不经手此类案件(涉及重大公众利益的除外),应由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直接到民法院起诉,法院在收到起诉后,应以事实为依据,作出判决。
诽谤先是起诉较好维护自身权益。诽谤罪属于告诉才处理案件,由被害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直接到人民法院起诉,不经过公安或者检察机构。告诉才处理的含义就是被害人向法院告知自己所遭受的案情,法院予以立案。
侮辱诽谤单位的,会构成侮辱诽谤罪,存在侮辱诽谤的行为,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需要受害者自己提交起诉状,因为这类案件是自诉案件,需要告诉才处理,经过法院调查,案件事实清晰,证据充分的,要对行为人判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相关内容:网络诽谤刑事案件司法解释全文
诽谤罪是指,故意捏造并散布虚假信息,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诽谤行为说轻点就是要传,说重点则构成犯罪,诽谤可以通过网络形式传播,本文整理了网络诽谤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司法解释,详情请看下文。
网络诽谤刑事案件司法解释全文
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
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捏造事实诽谤他人”:
(一)捏造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
(二)将信息网络上涉及他人的原始信息内容篡改为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
明知是捏造的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情节恶劣的,以“捏造事实诽谤他人”论。
第二条 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五百次以上的;
(二)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精神失常、自残、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三)二年内曾因诽谤受过行政处罚,又诽谤他人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三条 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
(一)引发群体性事件的;
(二)引发公共秩序混乱的;
(三)引发民族、宗教冲突的;
(四)诽谤多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五)损害国家形象,严重危害国家利益的;
(六)造成恶劣国际影响的;
(七)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情形。
第四条 一年内多次实施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行为未经处理,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转发次数累计计算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定罪处罚。
第五条 利用信息网络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第六条 以在信息网络上发布、删除等方式处理网络信息为由,威胁、要挟他人,索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实施上述行为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的规定,以敲诈勒索罪定罪处罚。
第七条 违反国家规定,以营利为目的,通过信息网络有偿提供删除信息服务,或者明知是虚假信息,通过信息网络有偿提供发布信息等服务,扰乱市场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经营行为“情节严重”,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一)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
(二)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数额达到前款规定的数额五倍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第八条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寻衅滋事、敲诈勒索、非法经营等犯罪,为其提供资金、场所、技术支持等帮助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第九条 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寻衅滋事、敲诈勒索、非法经营犯罪,同时又构成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的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第二百七十八条规定的煽动暴力抗拒法律实施罪,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规定的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等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十条 本解释所称信息网络,包括以计算机、电视机、固定电话机、移动电话机等电子设备为终端的计算机互联网、广播电视网、固定通信网、移动通信网等信息网络,以及向公众开放的局域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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