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出现医疗事故医疗机构负责人会承担刑事责任吗?的法律问题,刑事律师收集整理了相关法律知识,给大家一些参考。
一、出现医疗事故医疗机构负责人会承担刑事责任吗?
是会承担刑事责任的。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做医疗事故鉴定的期限为7个工作日到30日,具体的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而定。医疗事故鉴定的时效时效为一年,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损害结果发生后一年。如患者死亡的,为死亡后一年内应当提出鉴定申请;如损害结果在多年后发现,自发现后起算一年,但超过20年的法院将不保护,鉴定亦没有实质意义。
二、进行医疗事故的鉴定医疗机构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1、住院患者的病程记录、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会诊意见、上级医师查房记录等病历资料原件;
2、住院患者的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等病历资料原件;
3、抢救急危患者,在规定时间内补记的病历资料原件;
4、封存保留的输液、注射用物品和血液、药物等实物,或者依法具有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对这些物品、实物作出的检验报告;
5、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有关的其他材料。
三、医疗事故中医疗过失行为责任程度是什么?
1、完全责任:
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完全由医疗过失行为造成。(赔偿全部损失的100%)
2、主要责任:
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主要由医疗过失行为造成,其他因素起次要作用。(赔偿全部损失的60-90%)
3、次要责任:
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主要由其他因素造成,医疗过失行为起次要作用。(赔偿全部损失的20-40%)
4、轻微责任:
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绝大部分由其他因素造成,医疗过失行为起轻微作用。(赔偿全部损失不超过10%)
实践中还存在对等责任:即医、患双方各负担50%。
责任程度的不同,对于赔偿数额的影响较大,显不了过错程序与承担责任一致的原则,只要鉴定为事故不考虑责任程度一律承担100%赔偿的内容较为公正、合情合理。
医疗事故鉴定书中的“主要责任”或“次要责任”抑或“轻微责任”,是对事故原因力的认定,其本来意义是“主要原因”或“此要原因”,只不过医疗行政部门对相关责任人的行政处分看来是以原因力作为主要依据,需要如此表述而已。
出现医疗事故医疗机构负责人会承担刑事责任的,这是合理的情况。出现医疗事故将会对患者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非常严重的后果,因此患者有权依法向实施了侵权行为的当事人追究相应的刑事责任,并对造成的损失追究相应的赔偿。
相关内容:医疗事故纠纷,鉴定机构如何选择
随着社会的发展,生活节奏的加快,医疗纠纷也逐渐成为司法实践中一种常见的纠纷类型。在解决纠纷的过程中,进行医疗事故鉴定是有效而迅速的方式之一。那么,医疗事故纠纷,鉴定机构如何选择?本文整理了相关内容,为您提供一定的参考。
一、医疗事故纠纷,鉴定机构如何选择
1、应以民事诉讼原告的起诉案由确定应当适用的鉴定程序和机构。
2、应以《侵权责任法》实施后关于医疗损害赔偿的归责原则,结合民事诉讼程序法关于医患双方的举证责任分配规则,保障作为患方的原告享有充分的举证权利,以对应其所应承担的举证义务。
3、对医疗损害案件审理中的鉴定问题有明确的规范,人民法院审理医疗损害纠纷类案件应当严格遵守,不应随意扩大理解。
《最高法关于适用侵权责任法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三条规定:人民法院适用侵权责任法审理民事纠纷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决定进行医疗损害鉴定的,按照《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司法鉴定管理规定》及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组织鉴定。
4、医疗事故鉴定主要作为卫生行政部门对医疗行为是否违法违规进行认定,并作为行政处理的依据,或者作为医疗损害赔偿行政调处或当事人自行和解的依据。在原告没有按照医疗事故赔偿纠纷(也无此案由)起诉的情况下,不能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医疗民事损害纠纷案件的依据。
5、从鉴定机构的行政管理模式、选定方式和鉴定意见出具方式来看,医疗事故鉴定和医疗过错司法鉴定差别巨大。医疗过错司法鉴定机构由司法行政部门管理,医学会由卫生行政部门管理。医疗过错司法鉴定可以在全国范围内选择法医司法鉴定机构,而医疗事故鉴定实行属地管理,一般只能在当地的市级医学会进行首次鉴定。医疗事故鉴定意见书加盖医学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专用印章,不显示鉴定人员的身份和资格等相关信息,医疗过错司法鉴定意见书由鉴定人员签章并附注有鉴定人员身份及资质资格。另外,医疗会医疗事故鉴定必须争议的医患双方达成一致同意,对所提交的病历资料等鉴定材料也无异议。医疗过错医疗过错司法鉴定则不要求双方必须达成一致的前置条件,医患单方申请后人民法院委托即可。所以,医疗事故鉴定不能满足民事诉讼鉴定程序的要求。
6、关于本案鉴定机构的选定,应当实行以鉴定申请人选择为主、人民法院指定为辅的方式。
综上所述,在医疗损害纠纷中的患方作为原告向人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之诉时,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案由》规定的案由立案受理,并在需要时委托司法鉴定机构进行医疗损害过错司法鉴定。如果作为患方的原告已然明确按照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由提出诉讼请求,则更不待言。无论是从实体正义的角度,还是从程序正义的角度,对医疗损害纠纷类民事案件进行医疗损害的过错司法鉴定,都是合法的、正确的、适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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