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非法人员管理公司是什么罪?的法律问题,刑事律师收集整理了相关法律知识,给大家一些参考。
一、非法人员管理公司是什么罪?
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
《刑法》第158条 申请公司登记使用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虚报注册资本,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取得公司登记,虚报注册资本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报注册资本金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假出资金额或者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在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企业债券募集办法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募集资金金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公司的其他非法管理行为怎样处罚?
公司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严重损害股东或者其他人利益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公司、企业进行清算时,隐匿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伪记载或者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企业财产,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其他人利益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国有公司、企业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两款行为的,依照规定定罪处罚。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因此管理公司必须要聘请合法的人员进行管理,如果是聘请非法人员管理公司,那么这个罪状通常有可能是单位犯罪,涉嫌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一旦涉及此罪,那么单位肯定是要面临刑事处罚的。单位的刑事处罚通常是罚金,除此之外谁招聘的非法人员进行公司的管理,这些相关负责人也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相关内容: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有哪些
对于工程质量如何把关,必须要进行监督,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不仅仅是从一个方面管理,其中对工作人员及工程进度都有着明确的管理规定,以保障工程质量的提高。
一、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制度
《质量管理条例》确立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制度。该项制度是加强政府监督管理,防止不合格工程流向社会的一个重要手段。根据《质量管理条例》和《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的15日内到丰城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备案。建设单位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制度应提交以下文件:
1、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2、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竣工验收报告应当包括工程报建日期,施工许可证号,施工图设计审查意见,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及验收人员签署的竣工验收原始文件,市政基础设施的有关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资料以及备案机关认为需要提供的有关资料;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
4、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5、法规、规章规定必须提供的其他文件;
6、商品住宅还应当提交《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市质监站查验建设单位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时提交的上述文件是否齐备、是否真实,发现不齐备或不真实,应当责令补齐或者修正,并在收齐建设单位的竣工验收备案文件后,依据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报告,发现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后,再办理竣工验收备案。
二、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制度
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制度是《质量管理条例》确立的一项重要制度。建设工程发生质量事故后,有关单位应当在24小时内向丰城市城乡规划建设局报告。对重大质量事故,丰城市城乡规划建设局将向丰城市人民政府和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报告。
《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报告和调查程序规定》(1989年9月30日建设部令第3号)对重大事故的等级、重大事故的报告和现场保护、重大事故的调查等均有详细规定。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谎报,故意拖延报告期限,故意破坏现场,阻碍调查工作正常进行,无正当理由拒绝调查组查询或者拒绝提供与事故有关情况、资料,以及提供伪证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工程质量检举、控告、投诉制度
《建筑法》、《质量管理条例》均明确,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建设工程的质量事故、质量缺陷都有权检举、控告、投诉。工程质量检举、控告、投诉制度是为了更好的发挥群众监督和社会舆论监督的作用,是保证建设工程质量的一项有效措施。
1、 工程质量投诉的范围
工程质量投诉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信函、电话、来访等形式反映工程质量问题的活动。凡是新建、改建、扩建的各类建筑安装、市政、公用、装饰装修等建设工程,在保修期内和建设过程中发生的工程质量问题,均属投诉范围。对超过保修期,在使用过程中发生的工程质量问题,由产权单位或有关部门处理。
2、负责工程质量投诉管理工作的部门
3、工程质量投诉管理工作部门职责和义务
投诉处理机构要做好投诉登记工作,督促工程质量责任方,按照有关规定,认真处理好用户的工程质量投诉。对于投诉的工程质量问题,投诉处理机构要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对合理的要求,要及时妥善处理;暂时解决不了的,要向投诉人做出解释,并责成工程质量责任方限期解决;对不合理的要求,要做出说明,经说明后仍坚持无理要求的,应给予批评教育。对注明联系地址和联系人姓名的投诉,要将处理的情况通知投诉人。在处理工程质量投诉过程中,不得将工程质量投诉中涉及到的检举、揭发、控告材料及有关情况,透露或者转送给被检举、揭发、控告的人员和单位。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压制、打击报复、迫害投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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