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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单位发放的辞退补贴要交个税吗?
1、单位发放的辞退补贴可能需要交个税、也可能不需要。
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补偿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
2、对于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可视为一次取得数月的工资、薪金收入,允许在一定期限内进行平均。
具体平均办法为:以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除以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以其商数作为个人的月工资、薪金收入,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按实际工作年限数计算,超过12年的按12计算。
二、什么情形下单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1)用人单位提出,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
(2)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3)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4)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5)用人单位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依法裁减人员的;
(6)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依法裁减人员的;
(7)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用人单位依法定程序裁减人员的;
(8)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用人单位依法定程序裁减人员的。
(9)劳动合同期满,劳动者同意续订劳动合同而用人单位不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10)因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而终止劳动合同的;
(11)因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而终止劳动合同的。
在劳动合同还具有法律效力期间,单位可能会出于各种理由将职员辞退。根据规定,若是辞退的职员本身并不存在过错,那么单位就需要履行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义务。补偿的数额,若是超过法定的数额,获得补偿金的个人,则需要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相关内容:公务员辞退的法律规定全文
公务员辞退的法律规定全文
公务员辞退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公务员辞退工作,保障机关与公务员的合法权益,建设高素质的公务员队伍,根据公务员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辞退,是指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解除与公务员的任用关系。公务员被辞退后,不再具有公务员身份。
第三条 辞退公务员,应当依照法定的情形、权限和程序办理。
第四条 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辞退:
(一)在年度考核中,连续两年被确定为不称职的;
(二)不胜任现职工作,又不接受其他安排的;
(三)因所在机关调整、撤销、合并或者缩减编制员额需要调整工作,本人拒绝合理安排的;
(四)不履行公务员义务,不遵守公务员纪律,经教育仍无转变,不适合继续在机关工作,又不宜给予开除处分的;
(五)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三十天的。
第五条 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务员,不得辞退:
(一)因公致残,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工作能力的;
(二)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三)女性公务员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得辞退的情形。
第六条 辞退公务员,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所在单位在核准事实的基础上,提出建议并填写《辞退公务员审批表》报任免机关。
(二)任免机关组织人事部门审核。
(三)任免机关审批。作出辞退决定的,以书面形式通知呈报单位和被辞退的公务员,同时抄送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
县级以下机关辞退公务员,由县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县级党委或者人民政府批准后作出决定。
(四)《辞退公务员审批表》和辞退决定等存入本人档案。
任免机关根据有关规定可以直接作出辞职决定。
第七条 被辞退公务员离职前应办理公务交接手续,必要时按照规定接受审计。对拒不办理公务交接手续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八条 《辞退公务员通知书》应当直接送达被辞退公务员本人。直接送达本人有困难的,参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公务员对辞退决定不服的,可以按照规定申请复核或者提出申诉。复核、申诉期间不停止辞退决定的执行。
第十条 公务员被辞退后,自批准之日的次日起停发工资。
第十一条 公务员被辞退后,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转递档案。在九十日内重新就业的,应当在就业单位报到后三十日内,按照干部人事档案转递的有关规定,将档案转至有关的组织人事部门保管;在九十日内未就业或者重新就业单位不具备保管条件的,按照流动人口人事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转递档案。
第十二条 被辞退的公务员,可以领取辞退费或者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其他社会保险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领取辞退费的,机关在其档案转出十五日内,将辞退费一次性向接收档案的人才服务机构拨付。
(一)公务员被辞退前连续工作满一年以上的,自被辞退的次月起,由有关的人才服务机构按月发放辞退费。
(二)辞退费发放标准为公务员被辞退前上月基本工资。
(三)辞退费发放期限根据被辞退公务员在机关的工作年限确定。工作年限不满两年的,按照三个月发放;满两年的,按照四个月发放;两年以上的,每增加一年增发一个月,但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四个月。
第十四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辞退费停发:
(一)领取期限已满;
(二)重新就业;
(三)应征服兵役;
(四)移居境外;
(五)被判刑或者被劳动教养;
(六)死亡。
未发放的辞退费,有关的人才服务机构应当返还被辞退公务员原所在机关。
第十五条 辞退公务员所需经费,应当列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第十六条 公务员被辞退后重新就业的,其被辞退前在机关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
第十七条 在辞退公务员时,有徇私舞弊、打击报复、弄虚作假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八条 辞退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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