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法院判决后交付执行前申请监外执行是否可以?的法律问题,刑事律师收集整理了相关法律知识,给大家一些参考。
可以,罪犯在交付执行前,如果有以下情形的,可以申请监外执行:
(1)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2)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3)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1、对于罪犯却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开具证明文件,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审批。罪犯所在单位可提供有无伪病、伪病诈病以及自杀、自残蹬情况供医生参考。对符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由监狱提出书面书面一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机关批准。批准机关应当将批准的暂予监外执行决定,通知执行地的县级公安机关和原判人法院,并抄送人民检察院。
2、人民检察院认为对罪犯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当的,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1个月内将书面意见送交批准暂予执行的机关,批准暂予执行监外执行的机关接到人民检察院的书面意见后,应当立即对监狱执行罪犯的监督改造。
3、罪犯在出监之前,监狱应当填写《罪犯出监后登记表》,连同批准监外执行决定一并送交执行地的县级公安机关。原关押监狱应及时将罪犯的监督改造。
4、罪犯在监狱执行期间,如果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符合减刑、假释条件的,原关押监狱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向人民法院提出减刑或者假释的解释。
5、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后,对刑期未满的罪犯,负责执行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通知监狱收监;刑期届满后的,由原关押监狱办理释放手续。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死亡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通知原关押监狱办理释放手续。罪犯在暂予执行监外执行期间死亡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通知原关押监狱。
6、 对家在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罪犯,可以将罪犯及其档案材料转给其居住地的监狱管理机关,由该机关指定一个就近的监狱负责管理。在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消失时,收监执行;刑期届满的,办理释放手续。
涉及到监外执行,首先是需要进行向监狱方进行申请,监狱方通过申请之后,然后再向法庭进行说明情况。符合条件之后就可以进行执行监外执行郊外执行是有一定的前提条件的,犯罪分子是不能够离开监狱方所进行的规定区域。一旦发现在监外执行期间有违法行为将会进行收监。
相关内容:监外执行申请书范本
在判决、裁定执行过程中,对具备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由监狱提出书面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机关批准。在看守所、拘役所服刑的罪犯需要暂予监外执行的,应由看守所或拘役所提出书面意见,报主管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审查决定。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应当将批准的决定抄送人民检察院。
监外执行申请书(范本)
申请人:(姓名等自然情况 )
申请事项:请求法院准予被告人 监外执行。
申请事实和理由:
患有胰岛素依赖型糖尿病、空洞型肺结核等重病,生命垂危,请求法院对其准予监外执行。
于 年 月 日被 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当时公安机关欲将其送去 看守所关押,但看守所对 体检后,认为 病重,生命垂危,不予收押;当晚公安机关立即将其送往 医院抢救,才挽回 生命。由 病重,从拘留的当日至今, 均被关押在 医院的治疗,若离开医院, 随时有生命危险。
由于 疾病严重,病史长,患有多种慢性病。其中肺结核病病史已有十多年,肺部已形成空洞,平时常有吐血情况出现,曾多次发病入院医疗,早在 年 月在 住院时,经查已发展到双上肺浸润型肺结核,且具有高传染性,需长期服药治疗,病情也一直恶化;另外,糖尿病病史也近十年,为I型糖尿病,依赖打胰岛素才能维持生命。 疾病发作极易引发心脏、大脑等器官功能衰竭,随时有可能死亡。(有关 的病史详见此前申请人向法院提交的《病历》、《检验报告单》,贵院也可以向 医院了解情况)
现在 被关押,随时会病危,其不适合继续关押,根据 规定: ,法院可以准予监外执行。
病情及身体状况符合上述有关情形,请贵院予以考虑,准予 监外执行,让其家人送其到医疗条件较好的医院治疗,以免发生病死意外。
作为 的大哥,可以保证 能遵守监外执行期间的各种规定,随传随时到案,不妨碍司法,请批准为盼!
此致
人民法院
辩护人:
律师: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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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外执行期间,犯罪分子一般是不可以出国的,因为监外执行也是刑罚执行,对犯罪分子的人身自由和权利都有进行限制,所以犯罪分子在监外执行期间不能离开长时间居住地或户口所在地,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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