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牌照能办三次。临时牌照是一种特别的法定牌照形式,临时车牌只有在有效期内使用才有效。行政区域内的临时号牌有效期为7-15天,如果正式车牌无法在使用临时车牌的时间段内下发,车主需要再次申请临时车牌。如果是新车申请临时牌照的话,那么新车使用临时牌照不得超过15天,车主应及时向车辆管理。
一、可向当地车管所申领临时号牌的情形如下:
1、从车辆购买地驶回使用地时,需在购买地车管所申领临时号牌;
2、车辆转籍,已缴正式号牌时,需在当地车管所申领临时号牌,以便驶回本地;
3、在本地区未申领正式号牌的新车,需驶往外地改装时,需在本地申领临时号牌,改装完毕,在当地申领临时号牌驶回原地区;
4、在本地购车要驶往外地时,需到本地申领临时号牌驶往外地,反之相同;
5、尚未固定车籍需要临时试用的。
二、汽车的临时牌照办理所需的材料如下:
1、机动车所有人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2、机动车来历凭证;
3、国产机动车的整车出厂合格证,进口机动车的进口证明;
4、车辆识别代号和发动机号码拓印模。
总之,临时牌照能办三次。在司法实践中,当事人应当严格按照上述规定的程序处理,如果对相关情况的认定不清楚的,那么还需要追究法律责任,具体情况下应当结合实际的汽车购买情况而定,如果存在违法的,是需要追究法律责任的。
相关法规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
第七十二条 机动车驾驶人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定期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审验。
机动车驾驶人按照本规定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换领机动车驾驶证时,应当接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审验。
持有大型客车、重型牵引挂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证的驾驶人,应当在每个记分周期结束后三十日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审验。但在一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分记录的,免予本记分周期审验。
持有第三款规定以外准驾车型驾驶证的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死亡承担同等以上责任未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在本记分周期结束后三十日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审验。
年龄在70周岁以上的机动车驾驶人发生责任交通事故造成人员重伤或者死亡的,应当在本记分周期结束后三十日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审验。
机动车驾驶人可以在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或者核发地以外的地方参加审验、提交身体条件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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