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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条 【规章制度】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第十条 【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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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佣70岁以上人员,不违反劳动法,具体情况如下: 1、雇佣70岁以上的员工,不构成劳动关系,属于劳务关系; 2、劳务关系是劳动者与用工者,根据口头或书面约定,由劳动者向用工者提供一次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产假98天。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应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可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
没有签合同的员工受劳动法保护。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的,受劳动法律的保护,不因没有签订合同而不受法律保护,劳动者可以就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的所有时间部分主张双倍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