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交易买卖的房屋有:
1、未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
2、只取得使用权的房屋;
3、鉴定为危房的房屋;
4、在农村集体土地上兴建的房屋;
5、已经被列入拆迁公告范围的房屋;
6、所有权共有的房屋,其他共有人不同意出售的房屋;
7、所有权有纠纷的房屋;
8、已经抵押,并且未经抵押人书面同意的房屋;
9、依法被查封、扣押或者依法以其他形式限制权属转移的房屋;
10、房屋已出租他人,出卖人未按规定通知承租人,侵害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等权益的。
一、房屋买卖流程如下:
1、买卖双方建立信息沟通渠道,买方了解房屋整体现状及产权状况;
2、如卖方提供的房屋合法,可以上市交易,买卖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
3、买卖双方共同向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接受审查;
4、缴纳税费;
5、办理产权转移过户手续。
二、房屋过户时一般需要准备以下材料:
1、过户申请书;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3、房屋产权证;
4、不动产权属来源证明材料、登记原因证明文件;
5、与他人利害关系的说明材料。
综上所述, 房屋买卖过户需要准备的材料包括房屋买卖合同、不动产权属证书、当事人身份证明等的材料。不动产买卖合同依法应当备案的,申请人申请登记时须提交经备案的买卖合同。
相关法规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九条 申请不动产登记的,申请人应当填写登记申请书,并提交身份证明以及相关申请材料。
申请材料应当提供原件。因特殊情况不能提供原件的,可以提供复印件,复印件应当与原件保持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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