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说法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期限已延长为十八个月,期限的起算时间是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其应当给付工程款之日一般为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一条承包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但最长不得超过十八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
第四十二条
发包人与承包人约定放弃或者限制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损害建筑工人利益,发包人根据该约定主张承包人不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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