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说法
别除权人在破产程序中仍然申报债权,其不申报债权的,不可以就特定的财产有限进行清偿。我国《企业破产法》规定,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对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零九条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对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第一百一十条
享有本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权利的债权人行使优先受偿权利未能完全受偿的,其未受偿的债权作为普通债权;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其债权作为普通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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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知识延伸阅读
律师说法 别除权人在破产程序中是应当参加债权申报的,若其不参加债权申报,则视为放弃该优先受偿的权利。我国《企业破产法》规定,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应当书面说明债权的数额和有
律师说法 别除权人在破产程序中若不参加债权的申报,即视为放弃了对特定财产享有个别的、优先受偿的权利。我国《企业破产法》规定,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对该
债权申报所需要的材料包括以下五个方面,分别是: 1、债权申报表,写明债权发生的时间、原因、金额、有无财产担保、是否申请抵销、是否为连带债权等; 2、权利产生或存在的证据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