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医保的报销流程如下:
1、在就医的时候,向定点医院出示医保卡证明参保身份,在结帐的时候,该个人自付的部分由自己用医保卡或者现金支付,该医保报销的部分则由医保和医院结算,个人不需要先支付再报销;
2、如果未前往定点医院就医,可以自己垫付医疗费用,拿着相关医疗票据,到参保地社保局进行报销。材料具体包括:
(1)门诊病历;
(2)出院小结;
(3)发票收据;
(4)费用清单明细汇总表;
(5)投保人的身份证原件;
(6)存折或者卡的原件。
3、如果是发生的意外医疗,须由当事人亲自书写并找居委会或者派出所盖公章。门诊只有买了意外医疗保险才可以报销,门诊和住院可以一起报。
一、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报销条件如下:
1、门、急诊医疗费用。在职职工年度内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范围的医疗费累计超过2000元以上部分;
2、结算比例。合同期内派遣人员2000元以上部分报销50%,个人自付50%,在一个年度内累计支付派遣人员门、急诊报销最高数额为2万元;
3、报销凭证。参保人员要妥善保管好在定点医院就诊的门诊医疗单据,含大额以下部分的收据、处方底方等,作为医疗费用报销凭证;
4、三种特殊病的门诊就医。参保人员患恶性肿瘤放射治疗和化学治疗、肾透析、肾移植后服抗排异药需在门诊就医时,由参保人就医的二、三级定点医院开据疾病诊断证明,并填写医疗保险特殊病种申报审批表,报区医保中心审批备案。这三种特殊病的门诊就医及取药仅限在批准就诊的定点医院,不能到定点零售药店购买。发生的医疗费符合门诊特殊病规定范围的,参照住院进行结算;
5、住院医疗。医保缴够20年,才能享受退休后的医保报销。
二、医疗保险缴纳的法律规定如下:
1、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2、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退休后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未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可以缴费至国家规定年限;
3、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
总之,职工医保的报销范围和比例都具有法律条文规定。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报销需要满足其报销条件,医疗保险的缴纳有完善的法律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制度,方便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二十八条 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
第二十九条 参保人员医疗费用中应当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直接结算。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制度,方便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三十条 下列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一)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
(二)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
(三)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
(四)在境外就医的。
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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