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说法
公司召开创立大会应由发起人在三十日内主持召开。创立大会是设立中公司的意思决定机关,其决议涉及公司设立行为、公司能否成立等有关事项,应在募集设立股份有限公司过程中召开,组成人员是参与公司设立并认购股份的人。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九十条发起人应当在创立大会召开十五日前将会议日期通知各认股人或者予以公告。创立大会应有代表股份总数过半数的发起人、认股人出席,方可举行。创立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发起人关于公司筹办情况的报告;
(二)通过公司章程;
(三)选举董事会成员;
(四)选举监事会成员;
(五)对公司的设立费用进行审核;
(六)对发起人用于抵作股款的财产的作价进行审核;
(七)发生不可抗力或者经营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直接影响公司设立的,可以作出不设立公司的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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