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说法
公安机关对扣押的犯罪嫌疑人的财物及其孳息,应当妥善保管。保管的财产中属于被害人合法财产的,应当及时予以返还,其他的部分在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生效后一律上缴国库。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对查封、扣押、冻结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财物及其孳息,应当妥善保管,以供核查,并制作清单,随案移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或者自行处理。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对违禁品或者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款
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生效以后,有关机关应当根据判决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及其孳息进行处理。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赃款赃物及其孳息,除依法返还被害人的以外,一律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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