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说法
破产终结后债权人能起诉。依据破产法的规定,公司进入破产程序后,债权人对破产清算有争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破产程序裁定终结后发现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权益的,债权人可以在2年内向法院申请追加分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应当中止;在管理人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后,该诉讼或者仲裁继续进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五十八条
依照本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编制的债权表,应当提交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核查。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无异议的,由人民法院裁定确认。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有异议的,可以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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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知识延伸阅读
律师说法 破产债权人会议召开次数一般没有限制,在实践中,一般破产(清算)案件需要召开三次债权人会议,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人民法院召集,自债权申报期限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召开。
律师说法 破产重整程序对债权人的影响有: 1.债权人的受偿时间将会延迟。在破产清算程序中,法院宣布债务人破产,债权人将对财产进行分配,债权人在重整期间内的请求权自动停止; 2.
律师说法 破产债权人可以申报的债权范围包括附条件、附期限的债权,诉讼、仲裁未决的债权,未到期的债权,破产申请受理前有财产担保的债权,破产申请受理前无财产担保的债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