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说法
破产债权人会议一般没有召开次数限制。债权人会议是指由所有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组成,以保障债权人共同利益为目的,为实现债权人的破产程序参与权,讨论决定有关破产事宜,表达债权人意志,协调债权人行为的破产议事机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五十九条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享有表决权。债权尚未确定的债权人,除人民法院能够为其行使表决权而临时确定债权额的外,不得行使表决权。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人,未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对于本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项规定的事项不享有表决权。债权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债权人会议,行使表决权。代理人出席债权人会议,应当向人民法院或者债权人会议主席提交债权人的授权委托书。债权人会议应当有债务人的职工和工会的代表参加,对有关事项发表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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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知识延伸阅读
律师说法 破产债权人会议主席是人民法院指定的债权人。根据相关规定,法院应当从有表决权的债权人中指定,依法向法院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依法享有表决权。
律师说法 破产重组未申报债权需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进行补充申报。在破产程序中,破产债权申报应当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的期间进行。债权人逾期无正当理由申报债权且未补充申报
律师说法 破产清算中担保债权一般在抵消债务人财产后清偿。抵押权已登记的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抵押权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抵押权未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