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说法
企业破产债权人不同意的可以向法院提出异议。债务人一旦进入破产程序,人民法院应依法为债务人指定破产管理人,破产管理人通常为律师事务所或者会计师事务所,并确定相应的债权申报期,对相关的事项进行公示,同时需要及时通知债权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条
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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