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说法
债权人对破产管理人身份提出异议时处理如下:进入破产程序后,债权人发现破产管理人与破产案件存在利害关系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请求辞去管理人职务,并应阐明正当理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六十九条管理人实施下列行为,应当及时报告债权人委员会:
(一)涉及土地、房屋等不动产权益的转让;
(二)探矿权、采矿权、知识产权等财产权的转让;
(三)全部库存或者营业的转让;
(四)借款;
(五)设定财产担保;
(六)债权和有价证券的转让;
(七)履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
(八)放弃权利;
(九)担保物的取回;
(十)对债权人利益有重大影响的其他财产处分行为。
未设立债权人委员会的,管理人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应当及时报告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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