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说法
解除合同的原因一般应当据实写明,根据法律规定,解除合同的原因一般包括:1、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合同;
2、因不可抗力的发生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
3、履行其满前,一方明确表示或以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
4、一方不履行主要义务,经催告后仍不履行;
5、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违约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
6、双方约定或法律规定的其他解除合同的原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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