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案随笔|鉴定意见中“授权签字人”的审查与质证

2022-11-16来源:1052 人看过

陈武律师

合伙人、律师

擅长:|刑事辩护|

【摘       要】

刑事案件中司法鉴定意见“授权签字人”该如何审查和质证,其对案件的判断起到什么样的作用呢?

笔者办理一起醉驾案件,因被告人坚持无罪的观点,庭审中对酒精含量的鉴定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控辩双方产生严重分歧,其中一个小小的细节就是鉴定意见中“授权签字人”的审查判断问题。在刑事案件办理过程中常常遇到刑事司法鉴定,鉴定意见的结论是否采用对案件起着至关重要的影响,因此对鉴定意见审查与质证是辩护律师最重要工作之一,涉及鉴定意见审查内容非常复杂,今天笔者根据亲自办理案件的总结聊聊在刑事司法鉴定意见中关于“授权签字人”的审查与质证。

一、司法鉴定意见是否必须有“授权签字人”签字的问题

在实践中,辩护律师常常提出鉴定意见没有“授权签字人”签字,因此存在程序违法和瑕疵。那么是否意味着鉴定意见必须要有“授权签字人”签字呢?事实上在实践中有些有签字,而有些没有,那么该如何审查和质证?
《司法鉴定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明确了“授权签字人”对司法鉴定文书的签发权,但并未强制要求在鉴定文书上签字,同时在《司法鉴定程序通则》规定中也未有强制要求授权签字人签字的规定。但是在《公安机关鉴定规则》第四十五条第四款规定:“鉴定后,鉴定机构应当出具鉴定文书,并由鉴定人及授权签字人在鉴定文书上签名,同时附上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的资质证明或者其他证明文件。”从该条文内容分析,公安机关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文书,应当有授权签字人签名。因此在以公安机关司法鉴定部门出具的尸体检验报告、理化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均有“授权签字人“签字,而其他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中,较少见“授权签字人”的签字。
另外查询到《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则规定:“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虚假检验检测报告:……(五)伪造检验检测机构公章或者检验检测专用章,或者伪造授权签字人签名或者签发时间的。”由此条文可以看出检验检测机构应当是要求有”授权签字人“签字要求的。
因此在案件办理实践中,对于公安机关和相应检测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质证时应强调审查是否有授权签字人的签字,因为具有相关的法律规定;而其他机构的只能从合理性去论证,而无法直接引用法律的规定。

二、授权签字人是否需要和鉴定人一样必须具有相应资质

实践中案件材料里面常常是缺乏司法鉴定机构提供“授权签字人”资格证书时,提出要求审核是往往被告知无须提供,并认为这属于司法鉴定意见制发的常规操作。法庭质证中,辩护人常常会以鉴定意见未附“授权签字人”的资格证书要求否定鉴定意见效力,即认为鉴定机构未提供“授权签字人”鉴定资格证书,无法证明其有无鉴定资格或相关资质,从而不应采信鉴定意见结论。辩护人提出这个规定常常是基于鉴定人的规定,凡是鉴定人是明确规定了必须要具有相应资格,而且是必须附卷备查。根据《司法鉴定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试行)》所作定义,“授权签字人”是指由司法鉴定机构负责人指定,经资质认定考核合格,负责授权范围内司法鉴定文书签发的司法鉴定人。评审准则同时明确,“授权签字人”应当具有司法鉴定人资格并同时具有副高级以上本专业领域的技术职称,或者取得司法鉴定人资格后在本专业领域从业5年以上。同时根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检验检测机构授权签字人应当符合资质认定评审准则规定的能力要求。非授权签字人不得签发检验检测报告。”
因此无论是要求具备鉴定人资格或经过资质考核,实质是需要资质要求的。

三、”授权签字人“是否与鉴定人可以是同一人的问题

笔者在案件辩护中经常发现,授权签字人员和鉴定人常常是同一个人员,笔者提出异议,但是公诉方回应“法律并为规定授权签字人和鉴定人不能是同一人员”,笔者查询了各项规定,确实未找到直接具体规定是否能够同一人权签署的规定。但没有规定是否就意味着同一人员签署就是合理的呢?
根据《公安机关鉴定规则》第五十条,授权签字人、实验室负责人审核鉴定文书,鉴定机构负责人审批签发鉴定文书,应当逐一审验下列内容:(一)鉴定主体是否合法;(二)鉴定程序是否规范;(三)鉴定方法是否科学;(四)鉴定意见是否准确;(五)文书制作是否合格。因此,从该规定内容看授权签字人的职责是负责审核鉴定文书,保证鉴定文书内容的真实、合法、准确,可以理解为起着审核的作用。而根据相关的规定可以看出鉴定人的职责是实施具体鉴定得出意见的人员,其与授权签字人工作职责不一样。如果授权签字人和鉴定人作为同一个人员分别以不同身份在鉴定意见书上签字,如此就形成了自己审核自己做出鉴定文书,这显然是不恰当的。根据《公安机关鉴定规则》第十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鉴定人应当自行回避……(六) 其他可能影响公正鉴定的”;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八条“鉴定意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定案根据:……或者违反回避规定的”,因此从利益冲突而言,授权签字人和鉴定人实质是有冲突的按照回避规则应当回避,从这个角度而言也不应当由同一个人签字。

四、是否可以申请“授权签字人”按照鉴定人出庭的规定出庭作证

刑事案件中鉴定人出庭佐证已经是共识,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鉴定人是受司法机关指派或聘请,运用专门知识或技能对案件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的人,其作用是作为审判官的辅助人来弥补审判官在专门知识上的不足。但是“授权签字人”是否适用鉴定人出庭的规定呢?
根据《司法鉴定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相关内容,“授权签字人”是负责授权范围内司法鉴定文书签发的司法鉴定人。同时结合《公安机关鉴定规则》第四十八条的规定作进一步分析。该条规定:“鉴定机构应当指定授权签字人、实验室负责人审核鉴定文书。审批签发鉴定文书,应当逐一审验下列内容:(一)鉴定主体是否合法;(二)鉴定程序是否规范;(三)鉴定方法是否科学;(四)鉴定意见是否准确;(五)文书制作是否合格;(六)鉴定资料是否完备。”从该规定看,“授权签字人”对鉴定文书的签发,在其审验范围职责分析,完全是实质性参与了鉴定事项的鉴定,因此“授权签字人”无疑属于具体鉴定意见的鉴定人之一,应当适用鉴定人出庭的法律规定,对于审验范围内容出现分歧和争议时按照法院通知出庭说明情况。

五、“授权签字人”审核过程是否需要说明的问题

在鉴定意见文书的内容中,通常会记载鉴定人实施鉴定的方法和过程,这有利于辩护律师和法官审查判断鉴定结论的准确性。但是对于授权签字人的审核过程在鉴定文书中通常是没有记载任何审核过程和审核内容的,辩护律师是否可以提出该鉴定意见没有说明“授权签字人”的审核过程要求否定鉴定意见效力呢?客观而言没有审核的过程说明程序是存在瑕疵的,特别是当对鉴定意见文书内容提出了合理性的质疑时候,如果“授权签字人”对鉴定意见的审核过程不明,影响鉴定程序的完整性,完全可能影响鉴定意见结论的采信。因此在对授权签字人审核过程提出质疑时,应当解释和说明审核过程,对于属于可以补正程序弥补的可以继续采信,相反不能做出合理解释或审核过程明显错误,那么应当对鉴定结论不予采信。

六、“授权签字人”是否就是复核人的问题

如前所述《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并无“授权签字人”的具体规定,而有关于”复核人“的规定。《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三十五条规定,“司法鉴定人完成鉴定后,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指定具有相应资质的人员对鉴定程序和鉴定意见进行复核;对于涉及复杂、疑难、特殊技术问题或者重新鉴定的鉴定事项,可以组织三名以上的专家进行复核。复核人员完成复核后,应当提出复核意见并签名,存入鉴定档案。”,有人理解为复核人就是授权签字人,那“授权签字人”是否就是司法鉴定的“复核人”?
事实上复核人和授权签字人完全是不同的职责,两者不能混为一谈。《司法鉴定机构内部管理规范》第十六条规定:“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指定专人对鉴定文书的制作、校对、复核、签发、送达、时效等环节进行有效监管。”《司法鉴定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则明确,“司法鉴定文书应当经授权签字人签发,并加盖司法鉴定专用章。”从上述分别条款规定分析,复核和签发应当是司法鉴定的两个不同环节,复核人复核的是司法鉴定程序和鉴定意见,对鉴定进行实质性审查;而“授权签字人”是对司法鉴定文书进行签发,对文书内容进行审查。因此“授权签字人”与复核人是司法鉴定中两种不同身份人员,二者并不相同。因此质证时应审查是否将两者身份混同的情形。

综上所述,“授权签字人”是刑事司法鉴定意见报告的关键人员,审查鉴定意见应当审核关于授权签字人的问题。从是否具有签名,是否具备资质和专业能力,是否完整合法的文书审核过程,是否与鉴定人复核人是同一人员等多个角度审查合法性并提出质证意见。以上观点是笔者办案过程中的总结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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