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中司法鉴定意见“授权签字人”该如何审查和质证,其对案件的判断起到什么样的作用呢?
笔者办理一起醉驾案件,因被告人坚持无罪的观点,庭审中对酒精含量的鉴定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控辩双方产生严重分歧,其中一个小小的细节就是鉴定意见中“授权签字人”的审查判断问题。在刑事案件办理过程中常常遇到刑事司法鉴定,鉴定意见的结论是否采用对案件起着至关重要的影响,因此对鉴定意见审查与质证是辩护律师最重要工作之一,涉及鉴定意见审查内容非常复杂,今天笔者根据亲自办理案件的总结聊聊在刑事司法鉴定意见中关于“授权签字人”的审查与质证。
一、司法鉴定意见是否必须有“授权签字人”签字的问题
在实践中,辩护律师常常提出鉴定意见没有“授权签字人”签字,因此存在程序违法和瑕疵。那么是否意味着鉴定意见必须要有“授权签字人”签字呢?事实上在实践中有些有签字,而有些没有,那么该如何审查和质证?
二、授权签字人是否需要和鉴定人一样必须具有相应资质
实践中案件材料里面常常是缺乏司法鉴定机构提供“授权签字人”资格证书时,提出要求审核是往往被告知无须提供,并认为这属于司法鉴定意见制发的常规操作。法庭质证中,辩护人常常会以鉴定意见未附“授权签字人”的资格证书要求否定鉴定意见效力,即认为鉴定机构未提供“授权签字人”鉴定资格证书,无法证明其有无鉴定资格或相关资质,从而不应采信鉴定意见结论。辩护人提出这个规定常常是基于鉴定人的规定,凡是鉴定人是明确规定了必须要具有相应资格,而且是必须附卷备查。根据《司法鉴定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试行)》所作定义,“授权签字人”是指由司法鉴定机构负责人指定,经资质认定考核合格,负责授权范围内司法鉴定文书签发的司法鉴定人。评审准则同时明确,“授权签字人”应当具有司法鉴定人资格并同时具有副高级以上本专业领域的技术职称,或者取得司法鉴定人资格后在本专业领域从业5年以上。同时根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检验检测机构授权签字人应当符合资质认定评审准则规定的能力要求。非授权签字人不得签发检验检测报告。”
三、”授权签字人“是否与鉴定人可以是同一人的问题
笔者在案件辩护中经常发现,授权签字人员和鉴定人常常是同一个人员,笔者提出异议,但是公诉方回应“法律并为规定授权签字人和鉴定人不能是同一人员”,笔者查询了各项规定,确实未找到直接具体规定是否能够同一人权签署的规定。但没有规定是否就意味着同一人员签署就是合理的呢?
四、是否可以申请“授权签字人”按照鉴定人出庭的规定出庭作证
刑事案件中鉴定人出庭佐证已经是共识,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鉴定人是受司法机关指派或聘请,运用专门知识或技能对案件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的人,其作用是作为审判官的辅助人来弥补审判官在专门知识上的不足。但是“授权签字人”是否适用鉴定人出庭的规定呢?
五、“授权签字人”审核过程是否需要说明的问题
在鉴定意见文书的内容中,通常会记载鉴定人实施鉴定的方法和过程,这有利于辩护律师和法官审查判断鉴定结论的准确性。但是对于授权签字人的审核过程在鉴定文书中通常是没有记载任何审核过程和审核内容的,辩护律师是否可以提出该鉴定意见没有说明“授权签字人”的审核过程要求否定鉴定意见效力呢?客观而言没有审核的过程说明程序是存在瑕疵的,特别是当对鉴定意见文书内容提出了合理性的质疑时候,如果“授权签字人”对鉴定意见的审核过程不明,影响鉴定程序的完整性,完全可能影响鉴定意见结论的采信。因此在对授权签字人审核过程提出质疑时,应当解释和说明审核过程,对于属于可以补正程序弥补的可以继续采信,相反不能做出合理解释或审核过程明显错误,那么应当对鉴定结论不予采信。
六、“授权签字人”是否就是复核人的问题
如前所述《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并无“授权签字人”的具体规定,而有关于”复核人“的规定。《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三十五条规定,“司法鉴定人完成鉴定后,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指定具有相应资质的人员对鉴定程序和鉴定意见进行复核;对于涉及复杂、疑难、特殊技术问题或者重新鉴定的鉴定事项,可以组织三名以上的专家进行复核。复核人员完成复核后,应当提出复核意见并签名,存入鉴定档案。”,有人理解为复核人就是授权签字人,那“授权签字人”是否就是司法鉴定的“复核人”?
综上所述,“授权签字人”是刑事司法鉴定意见报告的关键人员,审查鉴定意见应当审核关于授权签字人的问题。从是否具有签名,是否具备资质和专业能力,是否完整合法的文书审核过程,是否与鉴定人复核人是同一人员等多个角度审查合法性并提出质证意见。以上观点是笔者办案过程中的总结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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