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持续性侵权羁押时间计算方式是怎样的?的法律问题,刑事律师收集整理了相关法律知识,给大家一些参考。
一、持续性侵权羁押时间计算方式是怎样的
1、持续性侵权羁押时间从逮捕之日起算,先前的拘留不算。
在侦查阶段,羁押分拘留和逮捕两种形式,其中拘留又分为公安机关侦查案件和检察机关自侦案件两种情况。
2、公安机关侦查案件:
羁押期限为十四日。
这十四日包括:
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捕。
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至四日。
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的期限为七日。
但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法律规定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3、检察机关自侦案件:
羁押期限为十七日。
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十四日以内作出决定。
在特殊情况下,决定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三日。
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
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二、持续性侵权的诉讼时效怎么计算
1、应从侵权行为实施终了之日起计算。
因为持续发生的侵权行为是一个完整的行为,在该行为未终了之前,损害后果无法确定,难以请求损害赔偿。
在持续性侵权行为终止前,损害仍在继续状态中,被害人无从知悉实际受损情形,自然无法请求损害赔偿,而其请求损害赔偿之消灭时效自应待损害程度确定知悉后起算。
亦即在连续侵权行为中,在侵权终止前并无请求损害赔偿诉讼时效的问题。
2、加害人之侵权行为如连续发生者,则被害人之损害赔偿请求权亦不断发生,因此针对不同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亦应分别计算,而超过诉讼时效部分的请求权亦不断消灭,亦即超过诉讼时效的侵权部分,因罹于时效而不得请求损害赔偿。
持续性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只要是个别产生的,则对于各个损害的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从个别损害起算。
虽然对于那些实施了犯罪行为的主体,可能受到的刑事处罚都是比较重的,但是在现实生活之中,依旧存在很多人实施持续性侵权等行为,对于这些侵权主体,若是司法机关有证据证明其已经犯罪了,那么就可以按照规定将其羁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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