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解答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公司在申请解散时股东要成立清算组,由清算组承担债权债务的清算。如果资不抵债的,应当申请破产。否则视为有能力承担债务,解散后股东有义务承担债务。但时效为三年,超过三年的不承担。
风险提示:清算组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不是只能申请宣告破产,若是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组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时,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可以与债权人协商制作有关债务清偿方案。
相关法律规定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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