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转让协议有什么风险吗

2022-11-29来源:网络140 人看过
股权转让协议的风险主要有: 1、合同签定中的风险,主要表现在合同主体瑕疵,股权瑕疵和程序瑕疵,包括隐名股东直接转让股权;名义股东擅自转让股权;未出资到位股东转让股权隐名显名的衍生等问题; 2、履行中的风险,主要表现未受让方迟迟不办理股权过户手续,致使出让方将股权另售第三方,包括实际履行与工商备案的“阴阳合同”;混淆资产转让与股权转让;标的股权价值确定缺乏评估依据等问题。 其中合同签定中的风险主要体现为: 1、主体瑕疵:错误地与目标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合同,而不是与目标公司的股东签订,造成合同不能履行;有些股东不能任意转让股份,另外,公司章程对股东转让股权有特别限制和要求的,股东订立股权转让合同时,不得违反这些规定。 2、股权瑕疵:股东未出资、股东未出资到位、股权设定担保、股权被采取司法限制措施、已转让的股权再次转让等等,都将影响股权的质量和价值。 3、程序瑕疵: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未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或者转让过程中侵犯了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 此外,具体风险有: 1、交易主体存在的问题 (1)隐名股东直接转让股权:在实践当中是非常常见的问题,隐名股东就是实际出资人,显名股东也就是名义股东,是指登记在了股东名册或者是工商登记上的股东,并没有实际的出资。实践当中,因为隐名股东和名义股东对外进行转让股权引发的诉讼,包括二者内部的诉讼,以及与外部第三人之间的诉讼,都非常常见,一般法院判决如下:解除了隐名股东,与在先转让方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并且判决了隐名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2)名义股东擅自转让股权:包含名义股东未经授权擅自转让代持的股权,然后实际权利人对标的股权提出主张;转让方转让标的股权当中,有一部分是代持,一部分是他自己持有的股份。 (3)隐名显名的衍生问题:法院在判定法律关系的时候,通常是探寻双方的真实的意思表示,然后来确定双方是股权代持,还是股权转让,磋商和履行的情况来综合认定到底是哪种法律关系。这就要求当事人在做交易的时候,尽量要保留证据,以便发生争议时,证明真实的交易目的。 (4)未出资到位股东转让股权:包含以下两类,一类是作为受让方的风险,有可能被公司债权人或者是公司本身另案提起诉讼,要求承担补足出资的连带责任。这种情况,法律规定限于受让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另外一类风险是:受让方在受让股权之后才发现出资的瑕疵,然后自己为了及时的止损,自行决定扣留一部分转让款。 (5)共有股东单方转让股权:典型的情况就是夫妻共同共有的股权。 2、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当中存在的问题 (1)实际履行与工商备案的“阴阳合同”:它风险集中的表现在,如果产生了争议,到底以哪一份合同为准,是以备案的阳合同的为准,还是以我们双方本来想履行的阴合同为准。 (2)混淆资产转让与股权转让:这种风险集中表现为股东的意志有时候会等同于甚至高于公司之上。 (3)在协议约定当中,关键的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 (4)标的股权价值的确定缺乏评估依据。

相关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
第二十四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法律规定的无效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 前款规定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因投资权益的归属发生争议,实际出资人以其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为由向名义股东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名义股东以公司股东名册记载、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为由否认实际出资人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实际出资人未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七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一百四十二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公司因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前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上市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市公司因本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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