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解答
公司设立失败,如果处理不当,就会发生纠纷。发起人应对公司设立行为承担连带责任。公司设立失败会引发发起人对公司筹建费用的承担以及对已收股款及利息的返还。具体涉及到对认股人的责任和对第三人的责任。(1)对认股人的责任。有限责任公司发起人之间股款的返还义务可以由协议决定或者按出资比例进行返还。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对认股人已经缴纳的股款,负有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利息的连带责任。(2)对第三人的责任。公司的设立过程中,发起人充当了设立公司的代理人,代表公司执行筹建行为。在公司成立完成时,发起人为筹建公司的行为后果由成立后的公司承继;但公司设立失败时,发起人之间的关系视为合伙关系,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由发起人承担个人责任或者连带责任。发起人所承担的责任是无过错责任,只要公司不能成立,公司设立行为所产生的一切债务和费用,都由发起人承担。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九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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