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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该解释19条至26条对上述规定还作出了详细解释,受害人可根据自己的伤情,依据上述标准和赔偿项目,进行计算应该得到的赔偿,并收集相关凭证。
相关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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