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解答
根据《民法典》第七百二十八条规定,出租人未通知承租人或者有其他妨害承租人行使优先购买权情形的,承租人可以请求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出租人与第三人订立的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不受影响。根据法律规定,出租人出卖出租房屋,应当在出卖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承租人的这种优先性是法定的,不附加任何条件,不因出租人出卖出租物超出了租赁物范围而改变,只要出卖房屋涵盖了租赁房屋部分,承租人就享有优先购买权。关某未告知刘某,将房屋出卖给陆某,并将房屋产权变更至陆某名下,而陆某为善意取得,在此情况下,刘某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要求不应获得支持,但刘某可以要求关某给予一定的赔偿。
相关法律规定
《民法典》第七百二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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