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解答
船舶优先权,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
下列各项海事请求具有船舶优先权:
(一)船长、船员和在船上工作的其他在编人员根据劳动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劳动合同所产生的工资、其他劳动报酬、船员遣返费用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给付请求;
(二)在船舶营运中发生的人身伤亡的赔偿请求;
(三)船舶吨税、引航费、港务费和其他港口规费的缴付请求;
(四)海难救助的救助款项的给付请求;
(五)船舶在营运中因侵权行为产生的财产赔偿请求。
载运2000吨以上的散装货油的船舶,持有有效的证书,证明已经进行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者具有相应的财务保证的,对其造成的油污损害的赔偿请求,不属于前款第(五)项规定的范围。
相关法律规定
《海商法》第二十二条、第二百七十二条
法律知识延伸阅读
律师说法 船舶优先权适用法院地法的理解是:在诉讼审判过程中,适用审判法院所在国家的法律。船舶优先权是指海事请求人依照规定,向船舶所有人、光船承租人、船舶经营人提出海事
律师说法 船舶优先权按以下顺序清偿: 1、船长、船员和船上其他在编工人人员的工资、其他劳动报酬或遣返费用和社会保险费用; 2、在船舶营运中发生的人身伤亡赔偿; 3、船舶吨税
律师说法 海事请求人向船舶所有人、光船承租人、船舶经营人提出海事请求,然后对产生该海事请求的船舶具有优先受偿的权利。此外,船舶优先权不因船舶的转让而消灭,权利人可向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