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解答
不可赔偿,采取刑事拘留措施超过期限,并且撤销案件的,当事人才可以请求国家赔偿。
根据法律规定,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的,或者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但是拘留时间超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时限,其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
(三)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
(四)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五)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案例】
因行车发生纠纷,杨某某叫来陈某某、刘某某等人,将胡某某等人打致轻伤、轻微伤。陈某某、刘某某被公安局刑事拘留。2010年10月,警方以证据不足为由解除对二人的刑事强制措施,并撤销刑事立案。
【判决】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桐庐县公安局刑拘二人的主要证据不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判决桐庐县公安局赔偿侵犯二人人身自由权4天的赔偿金。
根据《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的,或者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但是拘留时间超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时限,其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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