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贷纠纷律师收集整理了关于借款合同违约金过高有效吗的相关法律知识,给大家一些参考。更多借贷纠纷专业问题建议咨询律师。
一、借款合同违约金过高有效吗
借款合同约定违约金,而违约金约定过高的,不影响借款合同效力,违约方可以要求减少违约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违约金】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
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二、借贷纠纷去起诉的证据准备
1、借贷关系证明。
首先需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关系,可以出具借条、借款合同等,在没有书面证据的情况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规定,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转账凭证,也可以证明存在借贷关系,提起诉讼,但被告抗辩后原告仍需其他证据证明借贷关系成立。
2、借款未还的证明。
原告不仅需要提供借条、借款合同,最好能够证明已经将借款出借给被告的转账凭证等,证明已履行出借义务。
另外就需要证明,被告逾期未还借款。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只有在借款时约定了利息,最后才能主张,否则公民间借贷视为无利息。
3、主体资料准备。
起诉到法院,需要准备被告的主体资料,包括姓名、身份证号码、住所、联系方式、身份证复印件,若单位的话,提供单位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营业执照等。
通过上述分析知道,依据《民法典》的规定,当事人要借款合同中约定违约金,一方违约后,如果约定违约金过高的,不影响借款合同的效力,但违约方可以法院或者仲裁机构请求减少违约金。
借款展期保证合同继续有效吗
一、借款展期保证合同继续有效吗
保证期限不中止、中断或者延长,所以借款到期后展期的,保证合同超过保证期限后,保证人不承担保证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保证期间】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
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第六百七十八条【借款展期】借款人可以在还款期限届满前向贷款人申请展期;
贷款人同意的,可以展期。
二、保证的范围
(一)主债权的全部。
在保证合同中,如无具体的专门约定,应认为是担保主债权全部。
(二)利息。
利息有法定和约定两种:
法定利息,如迟延履行所生之利息(迟延利息),本来就是由主债权派生的,应属保证之列无疑;
而约定利息或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利息,虽也是从属于主债权的,但只有在保证合中加以约定的,才可计入保证担保的范围,当然,如约定利息显失公平或法律有专门限定的,则应作适当调整或依法定利息执行。
(三)违约金。
只有因主债权所生之违约金才能予以保证担保。
违约金虽说具有从属性,但有一定的独立性,需在主债权之外另行签订违约金合同或者另立独立的条款。
保证合同对违约金采取限制性做法,要求违约金条款必须是与主债权条款成立。
(四)损害赔偿。
由主债而生的损害赔偿之债属于保证范围。
在这种情况下,不论损害赔偿之债的发生是因为债务不履行还是迟延履行,只要归结到债务人头上的,保证人就有代为赔偿或连带赔偿责任的义务。
(五)实现债权的费用。
如代理费用、公证费用、诉讼费用等原则上都是债权生出的负担,当列于保证范围之内。
因此建议在约定实现债权的费用一项中,约定“包括但不限于代理费用、公证费用、诉讼费用等”,以减少纠纷的发生。
通过上述分析知道,依据《民法典》的规定,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
所以借款届满后,保证的期限不会延长,保证期限到期后,保证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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