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贷纠纷律师收集整理了关于债务加入是否承担违约金的相关法律知识,给大家一些参考。更多借贷纠纷专业问题建议咨询律师。
一、债务加入是否承担违约金
第三人加入债务偿还的,第三人在其愿意承担的债务范围内和债务人承担连带债务,如果违约金中其承担范围的,要承担违约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二条【并存的债务承担】第三人与债务人约定加入债务并通知债权人,或者第三人向债权人表示愿意加入债务,债权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其愿意承担的债务范围内和债务人承担连带债务。
二、未按借款合同数额借款属于违约吗
按规定,出借人未按借款合同数额借款,没给的部分借款未建立借款关系,不产生法律效力,所以不属于违约。
不过,借款人可以在约定的借款期限内提出异议,要求对方及时拿出全部借款。
若是在约定的借款期限内未提出来的话,那么等到被对方追款时不能再有异议,因为将默认借款人接受相应数额的借款。
另外,出借人未按合同约定借款,借款人没有及时提出异议的,到了还款期限,借款人是按实际借到的数额还款。
如果出借人主张按约定的借款还款,并以借款合同为证明的,借款人可以起诉处理。
借款人起诉时,可以收集整理以下证据反驳出借人:
1、银行转账凭证、汇款记录、收条;
2、借钱的聊天记录、电话录音、往来邮件;
3、第三人证言。
通过上述分析知道,依据《民法典》的规定,债权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其愿意承担的债务范围内和债务人承担连带债务。
如果违约金是第三人自愿承担的范围,债务违约后,第三人要承担支付违约金责任。
民法典中有限责任和股份怎样承担债务
一、民法典中有限责任和股份怎样承担债务
有限责任公司的债务,由公司全部财产承担,股东出资不足或者抽逃出资、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利益的,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十条【法人民事责任承担】法人以其全部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第八十三条【出资人滥用权利的责任承担】营利法人的出资人不得滥用出资人权利损害法人或者其他出资人的利益;
滥用出资人权利造成法人或者其他出资人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营利法人的出资人不得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出资人有限责任损害法人债权人的利益;
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出资人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法人债权人的利益的,应当对法人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二、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的条件要求
1、股东符合法定人数。
有限责任公司由五十个以下股东共同出资设立,一个自然人或者一个法人也可以单独设立有限责任公司。
2、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三万元,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十万元。
特定行业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需高于上述所规定限额的,由法律、行政法规另行规定。
3、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①公司名称和住所;
②公司经营范围;
③公司注册资本;
④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
⑤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⑥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⑦公司法定代表人;
⑧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此外,股东应当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盖章。
4、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5、有公司住所。
公司住所是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是法定的注册地址,不同于公司的生产经营场所。
我们可以了解到按照规定对于有限责任公司的债务一般是由公司全部财产承担,股东出资不足或者抽逃出资、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利益的,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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