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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雇佣关系发生意外工伤如何索赔
雇佣关系不属于劳动关系,所以雇员受伤后,不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应该由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可以向雇主索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前款所称“从事雇佣活动”,是指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雇员的行为超出授权范围,但其表现形式是履行职务或者与履行职务有内在联系的,应当认定为“从事雇佣活动”。第十一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劳动关系和工伤保险范围的,不适用本条规定。
二、如何认定
雇佣关系雇佣关系是雇佣法律关系的简称,是以生产资料和劳动力私有为基础而形成的一种劳动关系,是指受雇人利用雇佣人提供的条件,在雇佣人的指导、监督下,以自身的技能为雇佣人提供劳动,并由雇佣人支付劳动报酬的法律关系。
雇佣人称为雇主,受雇人称为雇员。
判断雇佣关系是否存在,应从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二方面考虑:
从形式要件上看双方有无订立雇佣合同或口头雇佣协议;
从实质要件上,首先要看双方的权力义务是否为一方提供劳务,另一方支付报酬。
其次要看雇员是否受雇主控制、指挥和监督,即是否存在隶属关系。
雇员受雇主控制是雇佣关系存在的基础。
在雇佣法律关系中,雇员仅是雇主雇佣来完成某项工作的人,雇员在工作时应听命于雇主,服从雇主的监督指导。
三是看雇员是否为雇主或其委托的人所选任。
只要具备上述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即可认定为雇佣关系。
依据《人身损害司法解释》的规定,雇佣关系并不是《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劳动关系,所以不能认定为工伤。
雇员受伤的,由雇主承担赔偿的责任,所以雇员可以向雇主索赔。
相关内容:工伤案件当事人有过错的如何赔付,相关法律规定
一、工伤案件当事人有过错的如何赔付
发生工伤事故后,劳动者有过错的,如果不是故意的,并不影响工伤赔付,工伤被认定后,依据伤情和劳动能力情况给予赔偿。
二、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第十六条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工伤事故发生时,如果劳动者存在过错,但不是故意造成的,不影响工伤的认定。
申请工伤认定,确定为工伤后,由工伤保险依据实际情况给予赔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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