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仲裁委员实行地域管辖吗

2023-01-01来源:网络122 人看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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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劳动争议仲裁委员实行地域管辖吗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实行地域管辖。依据《劳动争议仲裁委员实行地域管辖》的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一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二、申请劳动仲裁需要的证据

1、书证书证是用文字、符号、图案等所表达的思想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

如书信、文件、合同书、遗嘱、票据等。

相对于其他证据种类,书证具有较强的证明力、在劳动争议仲裁中具有重要价值。

在劳动争议仲裁中,劳动合同文本是证明劳动关系存在的最有力的证据。

2、物证物证是以物品的外形、结构、质量、数量等物理属性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

物证和书证在形式上都表现为一定的物质实体,但二者有质的区别。

物证与书证的区别在于,物证是以物品的物理属性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而书证是以物品的思想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的。

在某些情况下,某些证据可能既是书证,又是物证。

例如。

手写的劳动合同书,如果用来证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则是书证;

如果用来证明书写者的书写习惯,则是物证。

3、视听资料视听资料是指用录音、录像、计算机存储等方法记录下来的有关案件事实的音像、数据资料。

例如录音带、录像带等。

视听资料与书证都是以记录的内容证明案件事实,但书证是以文字、符号等来再现案件事实,而视听资料则以直观的声音、图像等来再现案件事实。

4、证人证言证人证言是指证人就其了解的案件事实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向仲裁庭所作的陈述。

证人只能就其直接感知的客观事实如实陈述,证人主观的推测、评价,以及道听途说的事实,不具有证据效力。

例如申请人同厂职工所作的申请人曾在该工厂工作的证言。

5、当事人陈述当事人陈述是指当事人就案件事实向仲裁庭所作的叙述和说明。

由于当事人最了解案件事实。

因此当事人陈述是查清案件事实的重要线索。

同时,也由于当事人与案件事实之间具有直接利害关系。

因此当事人陈述难免带有很强的倾向性、片面性甚至虚假性。

因此当事人陈述只有与其他证据结合起来,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6、鉴定结论鉴定结论是指鉴定主体根据仲裁庭或者当事人的申请,在对鉴定材料进行观察、比较、检验、鉴别等的基础上,对案件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分析、判断后作出的结论。

劳动争议仲裁案件经常涉及的鉴定结论包括劳动能力鉴定结论、职业病鉴定结论等。

7、勘验笔录勘验笔录是指在仲裁庭的主持下,勘验人对案件发生的现场或者不便移动的物证采取勘察、检验、绘图、拍照等措施时所形成的实况记录。

勘验是在仲裁庭的主持下和双方当事人的见证下进行的,能够比较真实地反映现场或者物证的客观情况,具有较强的证明力。

制作勘验笔录是保全原始证据的重要手段。

上述内

相关内容:冒名顶替上班劳动仲裁会受理吗

一、冒名顶替上班劳动仲裁会受理吗

冒名顶替上班劳动仲裁会受理。冒名顶替的事实劳动关系是无效的,劳动仲裁会受理。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八条下列劳动合同无效: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

(二)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无效的劳动合同,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确认劳动合同部分无效的,如果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劳动合同的无效,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二、哪些情形属于事实劳动关系

1、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2、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四)考勤记录;

(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其中,

(一)、

(三)、

(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这种表面上所谓的事实劳动关系从一开始就因为劳动者的欺诈行为就注定是无效的,用人单位甚至可以以对方存在欺诈行为起诉冒名顶替的员工都是有可能的。

就算当初可能通过冒名顶替和单位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这整个过程只要不被发现当事人还能够得过且过,一旦发现的话后果非常严重。

以上就是对“冒名顶替上班劳动仲裁会受理吗”所进行的解答,我们可以了解到冒名顶替的事实劳动关系是无效的,劳动仲裁一般是会受理的。

大家在日常生活中也要学习劳动法相关法律法规,不做侵害他人权益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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