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纠纷律师收集整理了关于临时工受伤讹雇主怎么办的相关法律知识,给大家一些参考。更多专业问题建议咨询律师。
一、临时工受伤讹雇主怎么办
针对临时工受伤讹雇主的情况,如果漫天要价就只能作伤情鉴定,视情况进行赔偿。《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规定,以原发性损伤为主要鉴定依据的,伤后即可进行鉴定。以损伤所致的并发症为主要鉴定依据的,在伤情稳定后进行鉴定;
以容貌损害或者组织器官功能障碍为主要鉴定依据的,在损伤90日后进行鉴定;
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根据原发性损伤及其并发症出具鉴定意见,但须对有可能出现的后遗症加以说明,必要时应进行复检并予以补充鉴定。疑难、复杂的损伤,在临床治疗终结或者伤情稳定后进行鉴定。
二、在工地受伤,没有签合同,不算工伤吗
在工地受伤,没有签合同,可以申请工伤认定。
只要符合工伤认定的条件,有没有签订劳动合同,都可以认定为工伤,享受工伤待遇。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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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内容:工伤负责任人包括哪些,相关法律规定
一、工伤负责任人包括哪些
工伤事故的负责人主要包括用人单位、工伤保险基金。如果工伤是由第三人故意伤害造成的,第三人是工伤的负责人,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
二、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九)劳动能力鉴定费。
第三十九条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
(一)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
(二)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三)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第四十二条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
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工伤事故的负责人主要包括用人单位、工伤保险基金。
如果工伤是由第三人故意伤害造成的,第三人是工伤的负责人,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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