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纠纷律师收集整理了关于人身损害赔偿与工伤损害赔偿能否并举?的相关法律知识,给大家一些参考。更多专业问题建议咨询律师。
一、人身损害赔偿与工伤损害赔偿能否并举?
1、工伤和人身损害赔偿可以同时主张。
2、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二条
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工伤和人身赔偿能得到双倍赔偿吗
1、都要按照各自的赔偿项目来赔偿的,比如医疗费、误工费、伤残赔偿等,所以有的可兼得,有的不可以。
2、而工伤保险实行的省级统筹,各省是有不同规定。目前来看,除开医疗费以外,其他赔偿项目基本上都可以兼得。
三、工伤和人身损害赔偿的区别是什么?
1、发生的基础关系不同。
工伤的前提是劳动关系,这里的“劳动关系”是法律特有概念,不是普通意义上的劳动,是适用劳动法律的关系。而人身损害却是一般的雇佣、帮工、承揽过程中的发生的身体损害。
2、赔偿标准不同。
工伤案件没有城镇和农村居民之分;而一般人身伤害案件要根据城镇居民或者农村居民计算赔偿标准。劳动工伤案件的受害者多数是农民工,而农村居民计算赔偿标准远远低于城镇居民赔偿标准。一般来说,工伤的赔偿数额高于人身损害赔偿。
3、适用法律不同。
工伤适用《工伤保险条例》及配套劳动法规调整;而一般人身伤害案件适用人身损害司法解释。
在现实生活当中,在用人单位所发生的工作性的伤害,如果是因为他人的侵权行为所导致的,这个时候就会产生两种不同的法律关系,第1种是工伤方面的赔偿请求,第2种是属于人身损害赔偿请求,而且这两种主张是可以同时通过起诉等相关的方式来要求的。
相关内容:法律中规定工伤是如何赔偿的?
一、法律中规定工伤是如何赔偿的?
法律中规定工伤是需要根据所造成的实际后果来作出赔偿。经认定为工伤的,获得以下赔偿: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其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九)劳动能力鉴定费。
二、发生工伤需要什么时候提出申请
职工发生事故伤 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特别注意: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规定
如果用人单位没有在上述30日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在我们的现实生活当中发生的工作性伤害,那么首先是需要由劳动者向用人单位告知提供相关的病历资料,然后由用人单位负责申请工伤的认定,在认定成为工伤之后,需要完成工伤劳动能力的鉴定,然后就需要严格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来申请工伤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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