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二)由收养人所在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
(三)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零六条,收养关系成立后,公安机关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被收养人办理户口登记。
法律知识延伸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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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夫妻就抚养权达成协议,则协议优先。协议不成,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等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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