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解答
个人所得税换工作后,新单位要重新办理专项扣除申报,即新公司财务会根据个人工资,核算应纳的所得税,并代扣代缴。依照规定,纳税人年度中间更换工作单位的,在原单位任职、受雇期间已享受的专项附加扣除金额,不得在新任职、受雇单位扣除。原扣缴义务人应当自纳税人离职不再发放工资薪金所得的当月起,停止为其办理专项附加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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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知识】专项附加扣除办理申报可以由单位办理申报或者个人自行申报。具体来讲:
1.由单位按月发工资预扣税款时办理。
除大病医疗以外,对其他五项扣除,您可以选择在单位发放工资薪金时,按月享受专项附加扣除政策。
首次享受时,需要填写《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表》并报送给任职受雇单位,单位在每个月发放工资时,像“三险一金”一样,为您办理专项附加扣除。
2.自行在年度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申报时办理。一般来讲,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您可以选择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
自行向汇缴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申报时进行专项附加扣除,税款多退少补;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随纳税申报表一并报送:①不愿意通过单位办理扣除,
未将相关专项附加扣除信息报送给任职受雇单位的;②没有工资、薪金所得,但有劳务报酬所得、
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③有大病医疗支出项目的;④纳税年度内未享受或未足额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等情形。
如果同时有两个以上发工资的单位,那么对同一个专项附加扣除项目,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您只能选择从其中的一个单位办理扣除。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十一条,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预扣预缴税款;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内办理汇算清缴。预扣预缴办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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