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解答
恢复执行程序是指出现中止情形消除、发现被执行人有了履行能力或者有了可供执行的财产或其他可供执行的权益、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执行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等情形时,可以恢复执行。下列案件,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恢复执行案件予以立案:
(一)申请执行人因受欺诈、胁迫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
(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
(三)执行实施案件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报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或者人民法院依职权恢复执行的;
(四)执行实施案件因委托执行结案后,确因委托不当被已立案的受托法院退回委托的;
(五)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而终结执行的案件,申请执行的条件具备时,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的。恢复执行是指以中止执行的程序,由于与中止原因消失,而继续进行的制度。
恢复执行的条件有:
1.之前的强制执行程序被。法院裁定终止本次执行。
2.当事人要向法院提供可执行的线索,且需经法院核实。
恢复执行需准备到材料有:
1、申请恢复执行书。
2、申请恢复执行人有效证件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代表人)、法定代理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代表人、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4、申请恢复执行的法律文书。
5、继承或承受权利证明。证明必须经过生效裁判文书确认或者经公证机关公证。
6、证明中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事由消除的材料。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法院裁定终结执行的案件,申请执行的条件具备时,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的。
法律知识延伸阅读
法律咨询解答 当事人通过人民调解委员会达成的调解协议,是不具有强制执行力的。只有当调解协议经司法确认后,当事人才可以向法院申请执行。具有执行力的并不是生效的调解协议,
法律咨询解答 恢复执行的相关法律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30条第2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法解释》第467条、第520条,《委托执行规定》第9条第2款,《终本规定》第9条
法律咨询解答 执行异议之诉指案外人或者当事人对于执行标的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之权利,请求法院不许对该标的实施执行的诉讼。《民事诉讼法》规定,执行异议之诉请若理由不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