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解答
女职工劳动保护的特别规定如下:
1、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劳动和其他禁忌劳动;
2、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劳动;
3、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孕期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劳动和孕期禁忌劳动。对于怀孕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
4、女职工享受不少于90天的产假;
5、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一岁以下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劳动和哺乳期禁忌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温馨提示】如果您有咨询律师的需求,华律网作为您身边的法律服务平台,凝聚27万+高效率、服务评价好的专业律师团队,直接在线咨询我们,省时省心!
相关法律规定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将本单位属于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岗位书面告知女职工。
法律知识延伸阅读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是哪一年的4月28日公布之日起开始施行
律师说法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从2012年4月28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及其女职工都适用此规定。此规定知道原因是为了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中因生
律师说法 我国劳动部门对于女职工适用的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的具体适用范围为我国境内所有的女性职工。根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