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哪些行为涉嫌开设网络赌场的法律问题,刑事律师收集整理了相关法律知识,给大家一些参考。
一、哪些行为涉嫌开设网络赌场
(一)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等传输赌博视频、数据,组织赌博活动,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
1.建立赌博网站、应用程序并接受投注的;
2.建立赌博网站、应用程序并提供给他人组织赌博的;
3.购买或租用赌博网站、应用程序,组织他人赌博的;
4.为赌博网站、应用程序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的;
5.参与赌博网站、应用程序利润分成的;
6.其他利用信息网络、通讯终端等传输赌博视频、数据,组织跨境赌博活动的。
(二)明知是赌博网站、应用程序,为其提供下列服务或者帮助,属于开设赌场罪的共同犯罪:
1.为赌博网站、应用程序提供场地资金、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空间、通讯传输通道、投放广告、发展会员、软件开发、技术支持、资金支付结算等服务;
2.为赌博网站、应用程序担任代理并发展玩家、会员、下线的;
3.赌博网站、应用程序中与组织赌博活动无直接关联的一般工作人员,参与利润分成或者领取高额固定工资。
实际上,基于法律的滞后性,上面罗列的情形并不能囊括开设赌场犯罪的全部行为。
二、哪些网络赌博的行为可能不会被判刑
(一)未达到法律规定的入罪条件,被不起诉处理。例如:
1.有证据证明确实不知道是赌博网站,为其提供服务或帮助的,不构成开设赌场罪的共同犯罪;
2.赌博网站、应用程序中与组织赌博活动无直接关联的一般工作人员,但没有参与利润分成或者领取高额固定工资。
(二)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不起诉处理。例如:
1.虽然存在开设赌场行为,因相关电子数据或电子信息在境外,现有证据无法证明相关平台属于赌博网站、应用程序;
2.是否担任代理或接受投注的证据不足;
3.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的证据不足;
4.公司员工发展客户到公司网站充值、投注,但无相关证据证明其主观明知公司存在开设赌场的情形。
(三)因犯罪情节轻微,被酌定不起诉处理。例如系初犯、从犯,具有自首或坦白、认罪认罚、积极退赃情节等。
(四)经法院审理不构成开设赌场罪或免于刑事处罚。例如:
1.为方便自己参与网络赌博,担任赌博网站、应用程序代理,但代理账号仅由自己投注使用,不存在多人使用该代理账号投注的情形;
2.担任赌博网站、应用程序代理,使用代理账号发展下线,但实际上下级账号也是自己投注使用;
3.担任赌博网站、应用程序代理,使用代理账号发展会员,但没有接受会员投注;
4.属于开设赌场罪共同犯罪从犯,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且主动上缴违法所得,应当免除处罚;
5.帮助赌博网站、应用程序代理进行充值提现,但犯罪情节轻微,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6.犯罪情节轻微,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且主动上缴违法所得,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由于我国《刑法》中单独规定有开设赌场罪,因此对于开设赌场的行为,虽然也属于赌博的行为之一,但往往不会认定为赌博罪,多数情况下是以开设赌场罪定罪处罚的。至于,哪些行为涉嫌开设网络赌场?上文已经了讲解。要是你还有不清楚的地方,可以点击下方按钮咨询我们的专业律师。
相关内容:开设赌场罪立案标准是什么
开设赌场的行为与实际参与赌博的行为是不同的,并且我国法律是将其最为两种不同的犯罪进行处罚的。当然,开设赌场罪的立案标准就会与赌博罪的立案标准不一样。那究竟开设赌场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呢?详细内容请阅读下文进行了解。
一、开设赌场罪立案标准是什么
开设赌场的,应予立案追诉。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赌博网站,或者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的,属于本条规定的开设赌场。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组织三人以上赌博,赌资数额累计五万元以上的;
2、组织三人以上赌博,参赌人数累计二十人以上的;
3、组织三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五千元以上的;
4、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十人以上赴境外赌博,从中收取回扣、介绍费的;
5、其他聚众赌博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以营利为目的,以赌博为业的,应予立案追诉。赌博犯罪中用作赌注的款物、换取筹码的款物和通过赌博赢取的款物属于赌资。通过计算机网络实施赌博犯罪的,赌资数额可以按照在计算机网络上投注或者赢取的点数乘以每一点实际代表的金额认定。
第四十四条开设赌场案(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开设赌场的,应予立案追诉。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赌博网站,或者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的,属于本条规定的开设赌场。
二、开设赌场罪与聚众赌博罪的区别
聚众赌博与开设赌场均有为赌博提供场所、赌具等物质便利条件的行为,两者的区别在于:
1、 聚众赌博的规模一般较小,赌头通常利用自己的人际关系在小范围内组织他人参赌,聚众赌博行为中其成员相对固定,同时赌头也参与赌博;开设赌场具有一定的规模,参赌的人员众多。内部有严密的组织和明确的分工,有赌场服务人员在赌场内负责收费、记账、发牌或洗牌,有专人望风,参赌人员由赌徒介绍或熟人带路,才能进入赌场参赌。
2、聚众赌博一般具有临时性、短暂性的特点,组织参赌人员在一次赌博结束后,下一次赌博又须再次组织;
开设赌场具有持续性和稳定性特点,只要在其时间内、赌博人员来到赌场均能进行赌博活动。
3、赌具的提供,聚众赌博中的赌具有时由召集者提供,有时由参赌者自带;
开设赌场中的赌具一般由赌场提供。
4、 聚众赌博的赌博方式一般由参赌人员临时确定;
开设赌场的赌博方式具有多样性,一般由经营者事先设定,提供筹码,有时还有一定的赌博规程。
以上便是为大家整理的”开设赌场罪立案标准“以及”开设赌场罪与聚众赌博罪之间区别“的详细内容,希望能够帮助你进一步了解开设赌场罪的知识。如果你对此还有更多的问题,保险起见还是咨询优律师的专业律师。有律师帮助你分析案情、提出建议,相信问题一定会得到很好地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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