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方式是哪些

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方式是哪些

2023-08-03来源:网络82 人看过

借贷纠纷律师收集整理了关于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方式是哪些的相关法律知识,给大家一些参考。更多借贷纠纷专业问题建议咨询律师。

一、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方式是哪些

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方式为,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债务人实施的危害债权的行为。所谓债权人撤销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所实施的危害债权的行为,可请求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九条

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二、债权人撤销权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债权人撤销权的成立要件可分为客观要件与主观要件,并且依债务人所为的行为是否有偿而有所不同。

1、撤销权成立的客观要件为债务人实施了危害债权的行为。

2、债权人撤销权成立的主观要件,是债务人与第三人主观上有恶意。

对于撤销权的主观要件,依债务人所为的行为是有偿或无偿而有所不同。若为有偿行为,则须债务人为恶意,债权人的撤销权才成立,受益人为恶意时,债权人才得行使撤销权。

而对于无偿行为,则不以债务人和第三人的恶意为要件。

只要债务人有这样的无偿处分行为,并且影响到了债权人债权的实现,这一客观要件就足以使得债权人享有撤销权,而不要求债务人的相对人有主观恶意。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

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第五百三十九条

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三、债权人的撤销权有哪些呢

债权人撤销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所实施的危害债权的行为,可请求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以下几种情形下,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行使撤销权:

1、债务人无偿赠与或遗赠财产的。

2、债务人放弃到期债权的。

3、债务人放弃未到期债权的。

4、债务人与次债务人恶意延长履行期限的。

5、债务人放弃担保物权的。

6、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低价转让财产的。

7、债务人以明显的高价收购财产的。

8、债务人以自己的财产设置抵押权、质权的。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

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九条

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我们在生活中遇到法律问题时,可以通过运用法律知识或者是相关专业人员的帮助来解决,以此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上述的文章内容中已经对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方式是哪些的问题进行了解答,对于该问题如果还有其他疑问的话,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我们会匹配专业律师为您解答。

债权人代位权有什么法律特征

一、债权人代位权有什么法律特征

债权人代位权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债权人代位权是债权的从权利,只有先有债权的产生才会有代位权的产生;

2、债权人代位权是实体权利;

3、债权人代位权是债权人自己的权利。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二、债权人代位权行使的要件有什么

根据法律规定,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非法债权,如赌债,不受法律保护;

(二)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三)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债务人的债权到期是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前提条件;

(四)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指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

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三、债权人代位权行使的效力有什么

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代位权成立的,由债务人的相对人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相对人之间相应的权利义务终止。

债权人可以直接从行使代位权所得利益中受偿。债权人行使代位权作预付的诉讼费用直接由次债务人负担。而债权人因行使代位权作支付的其他费用,如差旅费等可以向债务人追偿。

代位权的行使以满足债权人本人的债权为限度,如果第三人对债务人所负债务额超出债权人的债权额的,对超出部分,债权人无权代债务人行使;

如果第三人对债务人所负债务额不足清偿债权人的债权额的,对不足部分,债权人无权要

求第三人清偿,只能另行起诉债务人。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

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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