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贷纠纷律师收集整理了关于债权人是不是能私自占有债务人的房子的相关法律知识,给大家一些参考。更多借贷纠纷专业问题建议咨询律师。
一、债权人是不是能私自占有债务人的房子
债权人不能占用债务人房产,如果债权人私自占有债务人财产的,则构成非法占有他人财产,债务人是可以报警处理的。
如果债权人向保护自己的权益,可以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由法院对债务人的财产、房产采取保全措施。
不过如果债务人将房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当债务人逾期没有履行债务的情况下,债权人可以就抵押的房产优先受偿。
《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
二、债权人会议能有债务人的代表吗
债权人会议可以有债务人的职工或者工会代表参加。
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享有表决权。
债权尚未确定的债权人,除人民法院能够为其行使表决权而临时确定债权额的外,不得行使表决权。
债权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债权人会议,行使表决权。代理人出席债权人会议,应当向人民法院或者债权人会议主席提交债权人的授权委托书。
债权人会议应当有债务人的职工和工会的代表参加,对有关事项发表意见。
《企业破产法》第五十九条
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享有表决权。
债权尚未确定的债权人,除人民法院能够为其行使表决权而临时确定债权额的外,不得行使表决权。
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人,未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对于本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项规定的事项不享有表决权。
债权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债权人会议,行使表决权。代理人出席债权人会议,应当向人民法院或者债权人会议主席提交债权人的授权委托书。
债权人会议应当有债务人的职工和工会的代表参加,对有关事项发表意见。
三、债权人是不是能只起诉次债务人
债权人可以直接起诉次债务人,同时也必须起诉债务人,不能单独起诉次债务人。这叫代位权诉讼,必须将债务人作为第三人,将次债务人作为被告同时起诉。
债权人以次债务人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代位权诉讼,未将债务人列为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债务人为第三人。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债权人以同一次债务人为被告提起代位权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审理。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
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日常生活中我们会面临很多法律问题,所以应该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以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时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相信上面文章的内容已经对债权人是不是能私自占有债务人的房子的问题作出了解答,如果您还需要咨询相关的其他问题,可通过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我们会匹配专业律师为您解答问题。
债务承担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一、债务承担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债务承担,是指在不改变合同的前提下,债权人、债务人通过与第三人订立转让债务的协议,将债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承担的法律现象。
债务承担的要件如下:
1、须存在有效的债务。
2、被移转的债务应具有可移转性。
3、第三人须与债权人或者债务人就债务的移转达成合意。
4、债务承担须经债权人同意。
《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一条
债务人将债务的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可以催告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予以同意,债权人未作表示的,视为不同意。
二、债务承担有哪些特征
1、合同内容未发生变化,仅合同主体(债务人)发生变化。
2、债务承担建立在原生性债权债务关系合法有效的基础之上。债务自始无效或者承担时已经消灭,即使当事人就此定有转让合同,也不发生效力。
3、承担人所承担的债务具有可转让性。司法实务中通常认为下列债务不具有可转让性:(1)性质上不可转移的债务,它往往是指与特定债务人的人身具有密切联系的债务,需要特定债务人亲自履行;(2)当事人特别约定不得转移的债务;(3)合同中的不作为义务。
4、必须有债务承担合同。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
《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一条
债务人将债务的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可以催告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予以同意,债权人未作表示的,视为不同意。
三、哪些债务在离婚后不需要承担
以下情况可以视为借款一方的个人债务,另一方不需要承担:
1、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的债务;
2、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
3、一方能够提出证据证明该债务并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
夫妻共同债务一般指负债的钱财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经营等共同生活所需,夫妻共同债务由双方共同承担。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查看了上面文章的内容,相信已经已经对债务承担的构成要件有哪些的问题进行了解答。实践中我们遇到法律方面的问题时,需要沉着冷静的面对并解决,必要时可以寻求法律专业人士的帮助。阅读完上文内容如果还没有解答您的问题,您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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