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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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律规定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侵权行为之一的,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没收主要用于提供网络服务的计算机等设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知识延伸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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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咨询解答 版权被别人侵权的,被侵权人可以先与侵权人进行协商,要求其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损失;如果双方无法协商或者不想协商解决的,可以请著作权行政管理机关、人民调解委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