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解答
商家写不退不换无效。
首先,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或当事人的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通俗表达为“三包”政策)。从以上规定来看,经营者有承担退货、更换、维修的义务,但前提是商品或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
其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还规定了非现场购物“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的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
因此,不退不换是违反法律规定的,属于无效约定,所以不合法。
另外,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打折商品不退不换属于典型的不公平格式条款,不具备任何法律效力。
不管是特价商品还是打折商品,都是以较低价格进行销售的商品,并不等于瑕疵商品。因此消费者如果买到打折商品,不管是否有质量问题,都同样享有三包服务。商家以打折商品不退不换为借口,拒绝退换有质量问题的商品,是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如若消费者还能证明购买的产品系残次产品、质量不合格,或商场明知该产品属于残次产品仍然进行销售,这就构成对消费者的欺诈,除了退还货款以外,经营者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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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律规定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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