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解答
不需要。
发起清算的法定事由:
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2、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3、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4、人民法院依照本法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对持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请求解散的。
公司股权转让的事由不在上列法定清算的情形之中,公司股权转让,公司仍继续存在,没有解散,仅发生股东变更。
所以,股权转让涉及税务、工商部门,涉及所得税、印花税,但并没有强制规定要财务审计或清算,但需要有股东大会决议以及股权转让内部通告。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八十四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的,应当将股权转让的数量、价格、支付方式和期限等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答复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相关法律规定
《公司法》第八十四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的,应当将股权转让的数量、价格、支付方式和期限等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答复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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