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解答
当机动车通过买卖或者其它方式进行所有权转让并完成交付之后,却尚未依照法规程序办理变更登记手续之时,假若在该期间内发生了涉及交通运输安全的事故,导致了他人的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依据我国最新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210条之规定,此种情况下应由买方即受让方独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原因在于,机动车一旦完成交付(注意,未经注册登记的所有权交易难以认定为真正意义上的交付),原来的车主便不再拥有对车辆操控利用的实际能力,同样也无法从后续的营运活动中获取任何现实回报。
因此,在这种情境之下,原车主无须承当因事故引发的法律责任和赔偿义务。
当然,虽然没有依照法定程序办理机动车过户变更登记属于违法行为,但是并不影响机动车所有权权利的实质性转移——这里只涉及到对行政管理法规的违反,与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权益无关,因此,原车主无需为此类事故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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